對於面向社會招聘的考生都是聘用制,考生們在入職前都是簽訂聘用合同,除了簽訂合同時有注意事項外,在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也有相關的規定,小夥伴們在日常中一定要注意,今天就跟大家講一講:
解除聘用合同情形
《規定》第四章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規定》第四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文職人員本人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文職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二)用人單位移防或者編制精簡、被撤銷等,致使聘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出現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經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協商,未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聘用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現的。
《規定》第四章 第二十條
文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聘期內2次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嚴重違反軍隊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瀆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日,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日的;
(六)未經批准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人事關係,拒不改正的;
(七)因文職人員的責任致使聘用合同無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職人員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有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為文職人員提供必要工作條件,或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或者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繳存住房公積金等損害文職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因用人單位的責任致使聘用合同無效的;
(四)聘用合同約定的文職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現的。
《規定》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文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滿且未續訂的;
(二)依法服現役的;
(三)任命到實行委任制的文職人員崗位工作的;
(四)按照國家和軍隊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
(五)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
《規定》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
文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文職人員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或者有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的除外:
(一)患職業病的;
(二)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性文職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職人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國家發佈動員令或者宣佈進入戰爭狀態時;
(二)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三)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或者承擔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
(四)正在承擔國家和軍隊重大任務,且須由本人繼續承擔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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