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彩禮要先確認

彩禮是指男方以婚約的締結和延續為目的,依據當地習俗給付女方或其親屬的較大數額的錢物。在婚姻出現問題後,婚前給付的財產是否是彩禮需要返還就是一件值得探討的問題。鳩江區法院沈巷法庭就收到了關於要求退還“彩禮”的起訴。

王某與李某經親戚介紹認識,沒過多久兩人便建立了夫妻關係。王某的家境並不優越,父母向親戚朋友借錢才湊齊可以用於買房子的30萬元。恰逢王家拆遷,分得了一套安置房,於是便將這30萬元存入李某的賬戶,說是日後買房的保證金。但王某與李某婚後生活並不幸福,矛盾不斷,於是王某便來到我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同時要求李某返還這30萬元彩禮。但是,這30萬元真的是彩禮嗎?

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積極同王某、李某交流,深入瞭解案件事實,在庭審中充分聽取了雙方的意見以及王某申請出庭作證的相關證人的證言,瞭解到:首先,按照當地風俗,彩禮一般都是由男方給付女方父母的禮金,而該款項並不是給李某的父母,而是直接存在李某的名下,其次,該30萬元數額明顯與當地彩禮給付的風俗習慣不符,因此承辦法官認為這30萬元並不屬於彩禮範圍。但是王某父母給付此款系建立在王某與李某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的基礎上的,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現王某與李某已經離婚,條件無法成就,因此30萬元應當予以返還。

依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是建立在: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是所有婚前給付的財產是否都是彩禮還需要做進一步的確認,否則就需按照其他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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