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興漁,才能讓百姓餐桌年年有“魚”

導讀:漁業法是實現依法治漁、依法興漁的根本制度遵循。現行漁業法於1986年制定,雖歷經四次修正,但該法律已明顯滯後於產業發展的實際。因此,修改漁業法被列入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而且是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依法興漁,才能讓百姓餐桌年年有“魚”

△8月29日上午,安徽省安慶市農業農村局漁業漁政辦公室組織開展長江皖河流域江豚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全面禁捕巡查和清網行動。圖/中新社發 黃有安 攝

“才飲長沙水,又食武昌魚。”這句膾炙人口的詩詞是毛主席於1956年視察湖北,在武漢品嚐武昌魚時寫下的。武昌魚也因此變得家喻戶曉,成為不同地方百姓飯桌上的一道家常菜。

長江不缺魚,刀魚、河豚、鰣魚、鮰魚⋯⋯作為重要的淡水水生生物基因庫,長江擁有水生生物4300多種,其中魚類400多種,170多種為長江特有,佔我國淡水魚總數的48%,大大超過我國其他江河的淡水魚種類數。

然而,從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傳來的聲音振聾發聵:“長江生物完整性指數到了最差的‘無魚’等級。”

如今青魚、草魚、鰱魚、鱅魚資源量大幅萎縮,種苗發生量與20世紀50年代相比下降了90%以上,產卵量從最高1200億尾降至最低不足10億尾。

眾所周知,我國是水產品產量和銷量大國。2018年,我國水產品總產量約佔世界水產品總產量40%,連續30年居世界第一,養殖水產品產量佔世界水產養殖產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水產品提供了我國人民所需的1/3優質動物蛋白,已成為我們日常飲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長江“無魚”的現實,引起廣泛關注。如何讓百姓的餐桌上年年有“魚”,成為全國人大關切的民生大事之一。

漁業法滯後於產業發展的問題日益突出

據農業農村部介紹,當前,大量養殖水域、灘塗被佔用,漁業發展空間遭受擠佔,漁業水域汙染、工程建設、河海砂開採等破壞了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同時,涉漁“三無”船舶、電毒炸、“絕戶網”等問題比較突出。

為了保護水生生物資源,我國已經長期實行了禁漁期、禁漁區等魚類資源保護制度。在今年初,多部委聯合印發的《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針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達到空前嚴格的程度。

雖然相關文件在不斷健全完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滯後於產業發展,無法滿足管理的現實需要的問題也是顯著的。2019年全國人代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莫照蘭等77位代表提出了關於修改漁業法的議案。

“現行漁業法確定的漁業發展理念基於20世紀80年代的時代背景,立足於解決‘吃魚難’問題。進入21世紀,特別是進入新時代,我國漁業發展的現實背景發生了重大轉變。”莫照蘭說,主要表現在我國水產品供給總量充足,並逐步呈現結構性過剩趨勢;漁業賴以發展的資源環境約束趨緊,漁業資源過度利用態勢明顯,捕撈、傳統養殖模式難以為繼,休閒漁業、增殖漁業、水產品加工發展不足;漁業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群眾對優質、安全水產品和優美水域生態環境的需求;漁業發展和管理的主要任務從解決“吃魚難”問題轉向“吃好魚難、吃優質安全魚難”等。

通過深入的調研,莫照蘭發現,傳統高強度的養殖模式和過度捕撈,無法更好滿足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制度不健全,流出流入無序,生態安全風險增加,種質退化嚴重。

從養殖上看,部分地區養殖密度過大,造成水生動物病害頻發和漁業水域環境汙染,一些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養殖方式不合理,大量投餵幼雜魚,破壞漁業資源;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大量漁業水域、灘塗被佔用,漁民權益受到侵害,漁業發展空間遭受擠佔。

從捕撈上看,一些違法分子未經批准非法捕撈;漁船管理力度弱,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氾濫,嚴重破壞資源、破壞漁業生產秩序;捕撈能力超過資源承載能力,加劇資源衰退。

從水域生態上看,水域汙染、工程建設、河海砂開採等破壞魚類洄游通道和產卵場、索餌場等關鍵棲息地,危及水域生態和漁業可持續發展。

“這些情況在現行漁業法中有的沒有規範,有的雖有規範但過於原則性,操作性不強,管理效果差。”莫照蘭說,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修改漁業法來解決。

執法檢查從五方面對漁業法進行“體檢”

針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同時為全面瞭解漁業法貫徹實施情況,深入查找影響法律實施的癥結問題和深層次原因,督促法律實施主管部門落實法律責任,保證漁業法全面有效實施,今年8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漁業法執法檢查。這是自1986年漁業法制定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對該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執法檢查組於9月至10月,分赴天津、遼寧、上海、浙江、福建、山東、湖北、海南8省市進行檢查,同時委託河北、江蘇、安徽、江西、湖南、廣東、廣西7省區人大常委會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漁業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這次執法檢查在全面瞭解漁業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重點檢查水產養殖業法律規定落實情況;捕撈業法律規定落實情況;漁業資源利用保護法律規定落實情況;漁業監督執法、依法維護漁業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推動漁民持續穩定增收等情況;配套法規規章制定、法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修改完善漁業法的意見和建議等。

在執法檢查中,有的地方表示,打擊違規捕撈的執法強制性不足,漁業法僅設定了暫扣漁具或漁船的強制措施,但實施的前置條件較多,現實中難以執行。同時,為逃避法律制裁,非法捕撈漁船在水上採取各種手段阻撓登臨檢查,現行規定未賦予執法人員強制登臨權和對抗拒執法行為的處罰權。

有的企業反映,企業在贏得養殖和消費市場的認可與信任的同時,也招來了不法魚苗企業的仿冒,希望能從立法上保障企業的合法正當權益,實現水產綠色養殖和可持續發展。

有的漁民在與執法檢查組座談時提出,能否出臺相關制度和政策,鼓勵和支持上岸漁民發揮“漁”熱,積極投身湖泊的治理管理,從“靠湖吃湖”變為“護湖愛湖”。

漁業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規劃

針對代表議案和各方面的呼聲,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表示,修改漁業法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起草。農業農村部積極推動漁業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初步形成修改草案,並將積極吸納代表建議意見。司法部建議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代表建議意見,研究完善漁業管理有關法律制度。

“我委提前介入漁業法修改工作,參與了立法調研和有關問題的研究,目前已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計劃的安排,組織開展對漁業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深入查找漁業法執行及法律本身存在的問題。下一步,將繼續推動漁業法的修改工作。”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表示。

2014年至2016年,漁業法修訂被連續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並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農業農村部表示,正積極推動漁業法修改工作,多次開展實地調研,採取委託課題研究、召開座談會及研討會等形式,對漁業法修訂中的主要內容進行論證。目前已初步形成漁業法修改草案,並徵求了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地方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同時,將積極考慮和吸納代表議案所提建議。

農業農村部表示,草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靈魂,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把經濟活動、人的行為限制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能夠承受的限度內,給自然生態留下休養生息的時間和空間”的總體思路,以促進我國漁業高質量綠色發展、加快改善水域生態環境、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目標,著眼解決漁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證法律的可實施、可操作性,滿足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管理需要。(於浩)


編校:侯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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