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無遺囑,另一個老人能否直接把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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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可以。一方去世後,在世一方不一定有房子所有產權,意味著在世老人不能自己獨立處置房產。

分兩個方面簡單解答一下:

一方去世後,房子的產權歸屬

在房子屬於老人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當一方老人去世,在世一方不能全部擁有房子的所有權:

1. 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夫妻各自有房產一半兒的份額。當一方去世,去世人所擁有的房產份額的就成為遺產。

2. 遺產的繼承人不一定只有在世老人一個人。除非去世的老人生前訂立遺囑,否則按照法定繼承的話,繼承人將包括在世一方、兒女、去世人的父母。只要繼承人多於一人,就意味著房產被“分割”了。

所以,不能直接把房子過戶給子女。

應該如何處理?

題主提到把房子過戶給子女,這裡就圍繞著這個需求提出建議。主要分三步:

1. 由擬定過戶的子女繼承全部份額。

2. 該子女繼承下來之後辦理過戶手續。

3. 母親將自己的份額贈與或者“賣”給該子女,或者訂立遺囑指定給該子女繼承。

所以,這裡的關鍵在於去世一方的份額首先要全部繼承給該子女。具體辦理上,去房產所在地公證處,其他所有繼承人(包括在世一方)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該子女辦理繼承權公證,拿到繼承權公證書。憑藉繼承權公證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把房本變成該子女的名字。

至於在世一方的份額如何給到子女更合適,生前給的話,只有生前贈與或者買賣兩種方式。費用的計算上,跟房產屬性、子女已有房產數量、是否考慮今後還出售等三方面因素有關。這裡不再詳細介紹,在“一紙家書”的問答中回答過很多類似問題。身後給的話,在世老人可以訂立一份遺囑,指定好繼承人。


一紙家書


我們家的情況是這樣的,我婆婆去世了,我公公又找一個繼母,之前婆婆活著的時候我們在我們家的大田地蓋了三間房子,給婆婆公公住的,現在公公把其中的兩間寫遺囑給繼母了,而且沒有公公的地,是我婆婆和我老公姊們幾個的地,想問一下遺囑是不是有效?


用戶7712223065381


問題中的情況十分常見,的確需要大家徹底弄明白。

首先,問題中提到一方老人去世,又無遺囑,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此時要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處理。而如果是法定繼承,那麼,房屋若為夫妻共同財產,去世老人所佔比例為房屋的二分之一,此二分之一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即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分配。

此時,如果死者的父母已經去世,且死者只有一個孩子,那麼,即便配偶和孩子都是繼承人,在世配偶將房產全部過戶給孩子,也是沒有障礙的。因為這個時候,孩子肯定會配合自己的父(或母)辦理這個手續的,以便自己能夠獲得完整產權。獨生子女政策此時就顯得特別有優勢了。

如果不是獨生子女,在世配偶一方如果想把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肯定會受到其他子女的阻擾,很難如願。

其次,若房屋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假設是去世一方老人的個人財產,那麼,無遺囑的情況下,房屋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也是由配偶、子女和父母來繼承。只不過,此時他們繼承的是房屋的全部份額,而不是二分之一。如果死者父母先於死者去世,且死者只有一個孩子,那麼,在世一方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唯一的子女應該不會有阻礙,雖然在法律程序上,他必須取得子女的同意,但是,此時子女肯定是配合的。

問題中的所謂“直接”在法律上和理論上是不成立的,因為無論是否獨生子女,在世一方過戶產權都必須徵求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只是在獨生子女的情況下,這樣的同意很容易取得,跟“直接過戶”也沒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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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想法律


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老人一方去世了,如果他生前沒有訂立遺囑的話,那麼他的財產將按法定繼承的順序處理。但是根據你的描述,顯然這兩個老人應當是屬於夫妻關係,至於這個房產能不能由另外一個老人做主處理,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首先要看這個房產到底是誰的產權,如果是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這個房產只能作為遺產來進行分割,而另外一個老人是不能直接將該房產進行處理的,需要徵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才可以。

其次就是假如這個房產是兩個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個房產當中的一半應當是去世一方的遺產,同樣這部分遺產也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只有所有繼承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分割和過戶。另一半應當是屬於在世一方老人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另一個老人是可以自由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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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老人偏疼一個孩子偷摸把房子給一個孩子的情況其實還是比較常見的,如果房子屬於老人一個人的財產這種做法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現在大部分老人的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應該是兩個老人一半一半,現在一位老人過世屬於這位老人的房子就會變成遺產被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可以參與繼承的有配偶、子女、父母(考慮到老人年齡問題不考慮老人的父母的繼承),所以應由另一位老人和兩位老人的所有子女共同繼承那1/2的房產。如圖所示(圖中只考慮兩位老人只有兩位子女的情況)

所有老人過世之後該套房產屬於老人的配偶以及老人子女共同共有的房產,老人的配偶是不能獨自處理(把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這套房產的,需要有老人和所有的子女共同協商處理。


東友律師團


看情況。

首先看房子在誰名下,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過世的那位老人佔多少份額,子女有幾個。

如果房子是在世那位老人一個人的,那願意給誰給誰,子女們有意見也沒用。

如果房子有離世老人的份額,就不能這麼做了。老人去世沒留下遺囑,那麼他名下的房產份額依法定繼承,另一位老人和全部子女都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每個人都均等繼承一部分去世老人名下的房產份額。

這麼講不是很好理解,舉個例子:

去世的老人有房子一半的所有權,即50%。老人有4個子女,連在世的老伴一起,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5位。這5個人在繼承50%的遺產房這件事上權利均等!每個人都能繼承到10%的房產份額。

此時在世的老伴手裡有60%的房產份額,如果他偏心,想把房子只給某個子女,也只能將自己名下的60%過戶給該子女,另外幾個孩子手裡各10%的房產份額,他做不得主。

這只是個例子,具體怎麼分,各人佔多少份額,要看過世那位老人名下有多少房產份額,如果整套房都是過世者一個人的,那麼遺產就是100%的房產份額。


信凱律師事務所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如果一位老人去世瞭然後他又沒有遺囑另一位老人,可不可以把房產直接過戶給自己的子女?

在我們這個地方是不可以的,以前的房產證在我們這邊認定是都是夫妻共有財產,而老人去世,以後剩下的一位老人只擁有一半的產權,如果你這樣直接到房管局過戶,那麼房管局是不會收件的,我們這邊正確的做法是第一步要到公證處去做遺產的公證,在全家人到齊的情況下到公證處做詢問筆錄,然後把已經過世老人一半的房產,繼承給剩下的老人,使她擁有完全的產權,這樣當剩下的老人擁有完全產權,這樣老人才可以到房管局把自己的房產,過戶給自己的子女,這才是正確的操作方法。


短腿兒叔叔


這個不太容易實現。

第一,房產的權屬問題。

按照所述情況,該房產應當是屬於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能登記在以過世老人一方,也可能登記在現存老人一方,還可能同時登記在雙方名下。

但不管房產的權屬登記狀況如何,均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而配偶一方單方將房產的過戶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若房產僅登記在在世老人一方,實踐操作是可能單方便將房產過戶。但因是無權處分行為,且是將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作為子女應當知曉該房產屬於父母的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的無權處分不符合善意取得。故,即便過戶,其他子女也可能提起撤銷訴訟。

若房產登記在已世老人一方或雙方名下,這個過戶行為基本不可能實現。

第二,房產繼承問題。

因為已過世老人享有房產份額,在產權人過世後,則直接產生繼承法律關係。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每個來人都享有二分之一份額。老人及子女都作為繼承人繼承已過世老人二分之一份額。


葉律師


第一,到不動產登記窗口查詢,確定該房產產權明確清晰,有土地信息,符合轉移過戶的條件。(因為老房產因歷史原因不一定能過戶)

第二,排除去世老人的父母繼承權,因為可能老人的父母已經過世了。有繼承權的就剩老伴和子女。

一般房產產權夫妻各佔50%份額,那麼法定50%份額有在世老伴和子女共同繼承均分。可見子女所佔比例是比較少的。

第三,老人主持家庭會議,達成共識,約定給某個子女所有。其他子女同意放棄,得房者可以適當貨幣補償給放棄繼承權的兄弟姐妹。

第四,利害關係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窗口,簽署放棄繼承的聲明或繼承的文書。(走買賣程序,繼承程序不建議)

時間許可,不建議進行公證,可以省去約1.5%的公證費。

第五,得房者繳納相關稅費,具結等待領證。



1程前


從題目中“某個子女”這一表述來看,該老夫婦肯定有多個子女。既然如此,另一老人當然不能直接把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如果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那麼他的遺產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予以分配,即由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子女和配偶共同繼承。為了便於問題討論,我們假設該去世老人的父母也早已離世,該套房產也屬於老夫婦的共同財產。那麼,該套房產具體應該如何分配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既然該套房產是老夫婦的共同房產,那麼其中只有50%的份額屬於去世老人的遺產。因此,該50%份額由尚在人世的另一老人和所有子女平均分配。也就是說,每子女都會享有一定份額的房產份額,雖然另一老人的享有份額是最多的,但他也無權決定直接將房產過戶給其中一名子女。原因在於,處分共同共有的物權,應當經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除非其他子女也一致同意,否則另一老人便不能直接將房產過戶給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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