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放貸?職業放貸人高息放貸被判無效

廈門網訊 (海西晨報見習記者 劉小貴 通訊員 柯力) 有這樣一群人,他們被稱為“職業放貸人”,打著正規借貸公司的名義,卻做著以營利為目的的高利息資金放貸活動,而這樣的放貸行為直接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近日,翔安法院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首次認定“職業放貸人”身份、職業放貸合同無效,並獲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5年3月,小李、小彭通過蔡某介紹,向孫某借款人民幣40000元,小李、小彭向孫某出具《借條》,以小李為借款人,小彭為擔保人。同日,孫某向小彭的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40000元。事後,由於孫某未在規定還款期限內收到還款,遂訴至法院,要求小彭、小李返還借款本金並按約定支付利息。被告小彭卻辯稱,自己已向蔡某償還本金33000元及支付利息15000元至20000元。

翔安法院經審理發現,在這起借貸糾紛案中,蔡某作為居間者,向小彭收取的利息高達月利率5%,其中,蔡某賺取3%的利息,2%的利息經過蔡某支付給孫某。另查明孫某自2016年4月起至本案開庭時止,以原告身份在翔安法院起訴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31件,其自認和蔡某及其公司合作對外放貸近20筆借款。

翔安法院認為,孫某與蔡某及其公司合作,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資金放貸活動,屬於職業放貸行為,其放貸行為擾亂國家金融秩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及其高額利息約定無效。而根據小李、小彭已經償付了超出訟爭《借條》項下的借款金額這一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孫某不服判決,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翔安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孫某表示服判息訴。

法官表示,金融業務活動直接關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經查,孫某多次從事向外借款業務,存在多個不同的借款人,其放貸活動明顯具有經常性、職業性、營業性的特徵,屬於職業放貸人。本案中,孫某放貸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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