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制度不再“沉睡”

“刺死辱母者”於歡的母親,近日出獄,受到了大眾的關注,箇中原委我們不做過多的闡述,這篇文章僅僅就於歡的防衛行為做出簡要評析。

於歡的防衛行為發生在被拘禁、被侮辱的現場,而且是在被諸多所謂討債人暴力禁止他和母親離開現場,很可能繼續遭受毆打、侮辱的情況下,採取的自救和防衛措施,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 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親蘇銀霞受辱,時年22歲的於歡將水果刀刺向了討債人。2017年2月,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2017年6月,山東省高院二審公開宣判於歡刺死一人行為系防衛過當,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

刑法中規定,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包括以下幾項:
一、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中。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人要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其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四、對象條件,即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
五、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則構成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制度不再“沉睡”

正當防衛制度不再“沉睡”?

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是“沉睡”狀態?

刑法雖明文規定,正當防衛的起因可以是對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侵害,但中國司法實踐中,往往只有在防衛人面對謀殺、強姦、搶劫幾種特定侵害行為時,其自衛行為才能得到公訴方和法院的認可。如果是在故意傷害行為或侵害名譽權行為面前還手自衛,一般會被當作互毆處理,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曾有觀點指出,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因此對於正當防衛的門檻就被提到了一個極難滿足的層級。也就得出了構成正當防衛難的觀點。

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官對防衛者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主要是針對行為的結果,而不是防衛者的具體境遇。若遭到群毆,以刀子等冷兵器突圍,極有可能因造成多人傷亡,而被法院認定為防衛過當。
最麻煩、對防衛者也最不利的,則是對防衛者“主觀條件”的認定。中國刑法通說認為,防衛人必須意識到自己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如果是帶有報復目的的行為,則因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對其主觀條件的判斷就是隻有犯罪意思、沒有防衛意思,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可想而知,防衛人的“主觀條件”並不容易認定,需要通過防衛者自己的供述和其他客觀證據來綜合推理。由於司法機關習慣於有罪推定的辦案方法,而防衛者往往是案件的被告,面對公訴方和法院處於不利地位,從嚴判決的可能性便有所增加。

正當防衛制度不再“沉睡”

正當防衛制度不再“沉睡”?

最高檢對正當防衛作出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2月19日就集中發佈了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後果和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總結四個案例有以下要點:

1.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2.別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3.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

4.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

正當防衛制度不再“沉睡”

正當防衛制度不再“沉睡”?

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也越來越完整, 這也意味著對於正方防衛的權利得到了保障,但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不等於“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發生社會矛盾時濫用武力不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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