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有哪些“套路”?

套路貸有哪些“套路”?


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曾發佈關於“校園貸”“培訓貸”“美容貸”“套路貸”的風險提示,並在提示中對上述貸款的慣用手法、特徵及防範措施等進行了明確說明,我們將對其進行一定的概括提煉,廣而告之。


套路貸


“套路貸”是以追討虛增債務非法斂財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以下作案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假借“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名義行騙,但根本沒有金融資質,貸款合同是以個人名義與受害人簽署的,還會騙取受害人簽訂“陰陽合同”、房產抵押借款合同等。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犯罪嫌疑人轉入借款人銀行賬戶的金額比實際借款金額多,並要求借款人提現,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但借款人只能保留實際借款金額。


三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四是軟硬兼施“索債”。犯罪團伙成員自行實施或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採取各種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滋擾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或者提起虛假訴訟。


校園貸


不良借貸平臺採取虛假宣傳的方式和降低貸款門檻、隱瞞實際資費標準等手段,誘導學生過度消費和高風險理財,令其陷入“高利貸”陷阱。


1.通過虛假宣傳誘導學生貸款。通過各種渠道發佈廣告,宣稱無擔保、無抵押、放款手續簡單,零手續費,直接用身份證就能申請貸款,當天即可放款。2.規避法律風險,收取高額息費。利用服務費、管理費等多種收費名目模糊利息計算方式、偷換概念,掩蓋畸高利率以及收取“砍頭息”等不法行為,有的甚至故意設置技術障礙,致使借款人還款逾期,以收取高額罰息。3.逼迫借款人返還高額息費。在辦理貸款手續時,要求讀取借款人的手機通訊錄,若借款人不返還畸高本息以及逾期罰息,則委託不法催收公司,通過網絡電話、短信等各種方式轟炸式騷擾借款人以及其手機通訊錄聯繫人。


此外,還有不法分子藉助校園貸款平臺招募大學生作為校園代理,並要求發展學生下線進行逐級斂財,演化為逐級斂財式傳銷詐騙行為。


美容貸


一些貸款中介機構與不良美容機構勾結,利用所謂“專業醫療美容服務”,對無支付能力的消費者實施過度醫療後,以“零抵押、零擔保、零利息”為噱頭誘騙其進行貸款。


不良“美容貸”貸款中介機構往往具備以下特徵:1.相關機構非常隱蔽,多通過醫托或熟人介紹,也存在部分正規機構涉險經營,以增值服務掩蓋其“美容貸”實質。2.虛假醫療項目。“醫師”通過惡意誇大,對消費者進行過度醫療,甚至虛構消費項目,抬高消費價格。3.貸款門檻低。此類貸款辦理手續往往僅需提供身份證、認證手機號及銀行卡即可,通過專為醫療美容貸款打造的App即時放款。4.隱瞞實際出借方真實信息並逼迫借款人返還高額息費。


“美容貸”消費者往往無法獲得貸款資金,不良美容醫療機構通過與貸款中介公司聯手,欺騙消費金融公司等實際出借方,款項直接委託支付到上述醫療美容機構賬戶,從而在達到不法分子瘋狂套現的目的同時,也賺取了消費者貸款佣金及醫療美容項目的業務分成。然而,另一方面,消費者卻莫名背上鉅額貸款,一旦無法及時還貸,除了影響個人信用外,還可能遭受追債人的侵擾,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培訓貸


部分培訓機構以職業培訓等為由,博取公眾眼球,在參加培訓期間,通過“飢餓營銷”等手段誘導學員參加高收費的培訓項目,併為其申請“培訓貸”高額貸款。


不良“培訓貸”專門坑騙涉世未深、具有強烈上進心的學生青年,通常具備以下特徵:1.符合法律規範。此類培訓機構往往為正規註冊的社會培訓機構,有正式辦公地點,貸款、轉賬記錄等也通過銀行正規渠道。2.熟知學生青年心理。3.利用學生團體。很多“培訓貸”最初都是以校園活動的贊助方的面目進入校園,通過在校內開展免費講座、發放傳單等形式,使學生放鬆警惕。4.通過貸款中介辦理貸款,從中收取高額中介費用,有的甚至故意隱瞞實際貸款機構信息。5.逼迫借款人返還高額息費。


此外,也存在部分正規培訓機構表面上提供課程費分期服務,實質上卻通過實際貸款機構一次性發放貸款,若涉事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易產生培訓機構未能正常收到資金或客戶未能正常接受服務的問題。


非法放貸已入刑法


最後,現在我國法律已經明確,“套路貸”等非法放貸屬於犯罪行為。2019年10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實施。《意見》指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首先,《意見》明確了非法放貸定義。其中,“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其次,《意見》還明確了非法放貸的定罪量刑標準,實際年利率是否超過36%是定罪量刑時的重要標準之一。此外,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這也意味著,如果“套路貸”機構以各種手續費、諮詢費等名義,獲取高額利潤,規避年利率36%高利貸紅線的手段將不再有效。(作者:陳悅;圖/全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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