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違法徵地應否予以懲罰性賠償

現行行政賠償模式和標準,的確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土地行政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懲戒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為,但立足於現行法律規定來看,讓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有效恢復或補救,是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鮮明特色,懲罰性賠償標準目前在我國行政賠償制度上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撐。

計算賠償標準需要注意區分不同屬性土地權利的價值。如果集體土地未經徵收由政府直接出讓乃至後續又經由市場拍賣等方式流轉,政府違反徵地程序給村集體組織造成的損害與土地性質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後的拍賣所得之間,不具有對應性和等價性。未經徵地即轉化土地性質為國有並轉讓,侵害了村集體組織的徵地補償權利,而並非損害土地轉成國有建設用地後的土地出讓利益,而徵地補償標準具有法定性,並不是由拍賣或評估來決定的。【(2019)京行賠終40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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