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搶劫罪裁判規則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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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因上網誘發犯罪而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未成年人,可做出禁止其進入網吧的“禁止令”——指導案例14號:董某某、宋某某搶劫案

本案要旨:對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據其犯罪的具體情況以及禁止事項與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對其適用“禁止令”。對於未成年人因上網誘發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進入網吧等特定場所。

案號:(2011)新刑未初字第29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指導性案例 第14號


2.懷疑他人在賭局中對其設計騙局,為追回賭資而非法劫持他人,逼迫他人交出財物的,構成搶劫罪,而非非法拘禁罪——梁克財等搶劫案

本案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在上述規定情形下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條件,是實際存在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行為人僅是主觀上懷疑受害人在賭局中對其設計騙局,為追回賭資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形式將錢款轉入行為人指定的賬戶,其行為屬於迫使受害人當場交出財物,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6期(總第164期)


3.加油後乘加油站員工不備駕車駛離,遇到工作人員阻攔時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構成轉化型搶劫

——李培峰搶劫、搶奪案

本案要旨:加油後乘被害單位員工不備駕車駛離加油站的構成搶奪罪,在給汽車加油後迅速駛離加油站,遇到加油站工作人員阻攔時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2輯(2013.3)


4.轉化型搶劫未取得財物且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屬搶劫未遂——楊飛飛、徐某搶劫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財物,並在抗拒抓捕過程中實施了暴力行為,應構成轉化型搶劫罪,但是行為人既未取得財物,也沒有對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應屬搶劫罪未遂。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9期(2011.2)


5.醫療搶救中的非明顯失誤不能中斷搶劫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張校搶劫案

本案要旨:儘管醫院在搶救過程中存在失誤之處,但這種失誤並非明顯失誤,在被告人行為引起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而醫院搶救行為對結果發生的影響力並非主要的情況下,是被告人的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醫院的搶救行為並不能中斷被告人的搶劫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中間的因果關係,亦不足以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9期(2011.2)


6.搶劫後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龍世成等搶劫、故意殺人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並且在搶劫後為滅口殺死被害人的,其行為已分別構成了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併罰。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7期(2010.4)


最高法院:搶劫罪裁判規則22條


7.以已支付的嫖資為目標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劉波搶劫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以自己已經支付的嫖資為目標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6)魯01刑終23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1輯(2018.3)


8.為實施搶劫而偷開他人機動車,依法以搶劫罪和盜竊罪數罪併罰——焦某某、仲廣威搶劫、盜竊,孫航搶劫、盜竊、尋釁滋事案

本案要旨:對為實施搶劫而偷開他人機動車,使用完畢後遺棄的行為,即使該機動車事後被公安機關追回併發還被害人,也應當以搶劫罪與盜竊罪數罪併罰。

案號:(2015)甬鎮刑初字第22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4輯(2016.10)


9.搶劫貨款又退還的構成搶劫罪既遂——胡勇搶劫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與他人合謀搶劫其所在單位貨款,搶劫後將貨款藏匿,第二天又將該貨款取出退還所在單位,應構成搶劫罪既遂。

案號: (2010)鄧刑初字第05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72輯(2010.2)


10.以侵犯人身為目的非法入戶,並臨時起意劫取財物的行為構成入戶搶劫——李明搶劫、強姦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以侵害戶內人員人身、財產為目的,攜帶凶器入戶並採取捆綁等手段強姦被害人,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在被害人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劫取被害人財物的,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且具有入戶搶劫的加重處罰情節。

案號:(2017)川01刑終38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6


11.共同犯罪中,不完全實行犯對完全實行犯的事後認可可增強對其犯罪時相同概括故意的確認——苟浪元搶劫案

本案要旨:本著結果歸屬的目標,在認定共同犯罪時,應首先將具有意思聯絡並共同實施行為的,在能夠肯定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範圍內認定成立共同正犯,然後確定各共同犯罪人的主觀方面,在具有共同故意的情況下,成立同一罪名。共同犯罪中,不完全實行犯對完全實行犯的事後認可可以增強對其犯罪時相同概括故意的確認。

案號:(2017)京03刑終36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4


12.劫取他人買賣佔有的銀行承兌匯票,並在控制佔有人前提下對票據進行套現,構成搶劫罪

——潘喜飛、張振興、常勝、高平、陳小兵搶劫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劫取他人買賣佔有的銀行承兌匯票,並在控制佔有人前提下對票據進行套現,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對於被害人的身份認定,應以實際損失主體為判斷標準,票據佔有人、被套現者均應認定為本案被害人,平等進行保護。

案號:(2014)蘇刑一終字第0016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32


13.法院審理精神障礙者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應結合被告人對訴訟活動的認識、判斷、表達情況決定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陳再進搶劫案

本案要旨:法院審理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者作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精神障礙者在受審時對訴訟活動的認識能力、判斷能力和表達能力,決定是否參照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強制醫療案件的有關規定,通知精神障礙者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案號:(2015)二中刑初字第92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0


14.被告人假借嫖娼進入被害人兼有生活起居與賣淫兩種功能的房屋進行搶劫,不屬於入戶搶劫——顧磊、雍成搶劫案

本案要旨:被害人通過網絡公開招嫖,其居住的房屋雖在物理空間上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但實質上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公開的,未能與外界有效隔離,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戶。因此,被告人謊稱嫖娼,誘騙被害人開門後實施搶劫的,其行為成立一般搶劫而非入戶搶劫。

案號:(2014)滬一中刑終字第1301號


15.利用搶劫形成的精神強制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田野故意殺人、搶劫和強姦案

本案要旨:

利用先前搶劫行為對被害婦女形成的精神強制,即使被動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被告人的行為亦構成強姦罪。

案號:(2015)刑五復6015392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2


16.慫恿他人持槍搶劫屬教唆犯——廖武、胡林、雷斌持槍搶劫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在部分實行犯已具有概括犯意的情況下,撮合他人與之共同實施搶劫行為,並促使其採用持槍的加重情節的方式,構成教唆犯而非精神性幫助犯。對此種教唆犯,按照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照主犯處罰。

案號:(2015)寧刑終字第3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8


17.駕駛車輛,以具有直接人身暴力指向性的行為奪取財物的,構成搶劫罪而非搶奪罪

——魯信東搶劫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駕駛車輛,瞬間加快車速,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排除反抗並乘機奪取財物的,其行為具有直接的人身暴力指向性,屬於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不宜再以是否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區別認定搶奪罪、搶劫罪,而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直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3)通中刑終字第003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0


18.人身危險性極大的搶劫罪,應依法在判處死緩時限制減刑——吳成利搶劫案

本案要旨: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小是適用限制減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搶劫犯罪行為雖未造成死亡等極為嚴重後果,若被告人人身危險性極大,單純判處被告人死緩刑明顯罪責刑不相當的,應依法限制減刑。

案號:(2014)浙刑二終字第1號


19.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實施暴力不構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胡現旗搶劫案

本案要旨:刑法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內。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案號:(2013)浙甬刑二終字第177號


20.轉化型搶劫罪的既未遂標準應與普通搶劫罪一致——張某搶劫案

本案要旨:轉化型搶劫罪不僅存在既未遂的犯罪形態,且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標準應當與普通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標準一致,即以最終是否取得財物和是否導致他人輕傷以上後果中的任何一種為既遂的標準。

案號:(2014)西中刑二終字第00060號


21.多次搶劫中,只有所有搶劫行為均未遂才能以搶劫未遂論處——張洪峰等搶劫案

本案要旨:多次搶劫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加重情節之一,只要被告人實施搶劫3次以上,且每次行為均構成犯罪即可。多次搶劫的犯罪形態的認定,應當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只有所有搶劫行為均未遂的,才能以搶劫(未遂)論處。

案號:(2012)永法刑初字第0057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2


22.對行駛中車輛實施砸車搶錢行為構成搶劫罪——黎佳等搶劫案

本案要旨:汽車本身是相對封閉空間,駕駛者精神高度集中,行為人對行駛中汽車實施砸車搶奪財物的行為,必然會給駕駛者帶來恐懼、緊張的心理刺激,實質上對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強制。行為人為實施搶奪行為而攜帶並在搶奪過程中使用了兇器的,即使兇器沒有外露或被害人未看見,也不影響搶奪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一砸車搶錢行為較普通的飛車行搶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依法從嚴懲處。因此,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案號:(2011)穗中法刑二終字第24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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