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記者李文傑:人民法院,走在司法改革的潮頭

他們,可能是跑法院次數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聽過各類案件;

他們,和法院幹警一同戰鬥在第一線,將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一線牽;

他們,出門能扛“長槍短炮”,不是在採訪,就是在要去採訪的路上;

他們,歸來筆走風雲,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隆重推出“2019記者看法院”專題策劃,邀請一眾“跑口記者”講述2019年採訪報道人民法院工作的體會和感受,並與讀者一起重溫他們的代表作品。


想認識這些“跑口記者”的廬山真面目嗎?

想知道記者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麼樣子嗎?

一起來圍觀!


這位記者是誰?


央視記者李文傑:人民法院,走在司法改革的潮頭


中央廣播電視總檯記者 李文傑


報道感言


央視記者李文傑:人民法院,走在司法改革的潮頭


如果說最近幾年深化司法改革如火如荼,那麼人民法院則走在改革的潮頭。


2019年開年第一天,人們還沉浸在節日氣氛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就已經揭牌營業,專業化審判邁出堅實一步。


2019年年初就佈局一件大事:“兩個一站式”建設,即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打造全新的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新模式,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在新時代多元的司法需求,司法改革一切以人民為中心。


2019年上半年,顧雛軍案再審改判,民營企業家座談會,優化營商環境司法解釋出臺,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人民法院打出“組合拳”。


“考試作弊司法解釋”、“高空拋物墜物意見”,2019年中,一個個刷屏的司法解釋,緊貼民生,觸摸民意,讓人民群眾從中感受到法治的溫度。


從“基本解決執行難”到“切實解決執行難”,兩字之差,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擔當。


世界互聯網法治論壇,凝聚全球互聯網司法共識,國際司法交流合作再出新成績。


展望2020年,人民法院必將是改革的弄潮兒。


代表作品


1


最高法:故意高空拋物最高或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央視記者 李文傑


視頻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2019年11月14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


《意見》指出,針對近年來不斷髮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將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加強源頭治理,依法懲治犯罪,妥善審理民事糾紛,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全面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意見》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在依法懲治此類行為的同時,要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預防和減少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司法解釋

網絡支付造成用戶信息洩露或擔刑責



央視記者 李文傑


視頻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2019年10月25日


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將入罪。


《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即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啟波:《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或者發佈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屬於“情節嚴重”。


《解釋》針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行為設置了較低的入罪門檻,以適當減少取證工作難度,真正實現對網絡犯罪的“打早打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啟波:例如,針對實踐中不少網絡犯罪,特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假冒國家機關或者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情況,《解釋》專門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構成“情節嚴重”,即設立此類網站,一個即可構成犯罪。


《解釋》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此外,《解釋》規定,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七種情形屬幫助網絡犯罪


刑法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推定規則。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解釋》總結並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觀明知的推定情形,即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2)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4)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5)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釋》明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


網絡支付造成用戶信息洩露或擔刑責


網絡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是維護網絡安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新的《解釋》首次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圍。



解釋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圍包括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1)網絡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


(2)信息發佈、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


(3)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上述單位或個人經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


為統一司法適用,《解釋》根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不同情形,對其入罪標準作了明確:


(1)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具體從違法信息數量、傳播範圍等方面加以判斷;


(2)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具體從洩露的用戶信息數量、後果嚴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斷;


(3)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具體從相關證據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證據滅失的次數、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等方面加以判斷;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從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重要程度、前科情況、造成後果等方面加以判斷。


此次發佈的《解釋》對上述入罪標準進行明確,將“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細化為: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二千個以上;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等七項情形。而將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情形明確為:致使洩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致使洩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等八項情形。

央視記者李文傑:人民法院,走在司法改革的潮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