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囤積居奇、哄擡物價等違法犯罪|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發佈會

2月26日上午十點,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新聞發佈會。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洪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介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發佈會上,張述元介紹,《復工復產意見》對懲治疫情和影響復工復產的犯罪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也提出了相關的任務。人民法院主要從兩方面採取措施:

一是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的相關犯罪。

人民法院將根據刑法、司法解釋,還有2月10日兩高、兩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這個已經聯合發佈,我們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主要包括依法嚴懲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這些黑惡勢力犯罪,包括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依法嚴懲偽劣產品、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犯罪,要依法嚴懲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這樣非法經營的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進行。疫情發生以來,湖北、江蘇、山東等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審理了一些涉疫情犯罪的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有力維護了疫情防控的秩序。

二是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

人民法院要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準確的適用法律,依法審慎地審理有關案件,既要有力震懾違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推進,又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正常經營。

依法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這些強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對於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我們慎用有關羈押性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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