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戰線工作35年 曾任反貪局副局長 她因收受鉅額財物被查

央視網消息:12月17日,湖北省紀委監委發佈消息:已退休5年的湖北省檢察院原副巡視員張青被開除黨籍。

在司法战线工作35年 曾任反贪局副局长 她因收受巨额财物被查

據公開簡歷,張青,現年69歲,15歲參加工作,22歲加入中國共產黨,其35年的工作經歷一直沒有離開司法崗位。在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11年,先後擔任宜昌市伍家崗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湖北省檢察院副處級檢察員,湖北省檢察院正處級檢察員,湖北省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湖北省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湖北省檢察院副巡視員、反貪局副局長,2005年3月任湖北省檢察院副巡視員。2014年8月退休。

通告中稱,張青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本應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卻“為官不廉、知法犯法”,背離初心使命,黨性原則缺失。

經查,張青違反政治紀律,與行賄人串供堵口,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張青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青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司法腐敗是最可怕的“社會毒瘤”,更是依法治國的“毒瘤”。

2018年7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旭受賄一案。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旭利用其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公務員招錄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423萬餘元。

2018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沙受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判處吳沙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吳沙利用其擔任廣州市番禺區委常委、番禺區公安分局局長、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廣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合作、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57萬餘元。

“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司法部門在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鬥爭中肩負著重要使命,乾的是“打鐵”的活兒,自身必須過硬,對執紀違紀、執法違法者也必須做到“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防止“燈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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