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北京萬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展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王展作為北京萬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元科技”,300472.SZ)董事,於2019年1月30日披露減持計劃,擬減持新元科技股票不超過226.58萬股;於2019年3月6日賣出新元科技股票34.27萬股,賣出均價20.76元/股;於3月7日誤操作買入新元科技股票31.93萬股,買入均價22.40元/股。
王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鑑於王展非主觀故意、未實際獲利,根據相關規定,北京監管局對王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截至三季度末,新元科技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分別為:朱業勝持股比例為8.56%,農銀國際投資(蘇州)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32%,王展持股比例為5.74%。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對北京萬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展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王展:
經查,你作為北京萬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元科技)董事,於2019年1月30日披露減持計劃,擬減持新元科技股票不超過2,265,773股;於2019年3月6日賣出新元科技股票342,700股,賣出均價20.76元/股;於3月7日誤操作買入新元科技股票319,300股,買入均價22.40元/股。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鑑於你非主觀故意、未實際獲利,根據相關規定,我局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你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杜絕違法違規交易。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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