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董事王展减持次日误操作买入 吃证监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展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王展作为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300472.SZ)董事,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减持计划,拟减持新元科技股票不超过226.58万股;于2019年3月6日卖出新元科技股票34.27万股,卖出均价20.76元/股;于3月7日误操作买入新元科技股票31.93万股,买入均价22.40元/股。

王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王展非主观故意、未实际获利,根据相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对王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截至三季度末,新元科技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朱业胜持股比例为8.56%,农银国际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32%,王展持股比例为5.74%。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展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展:

经查,你作为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董事,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减持计划,拟减持新元科技股票不超过2,265,773股;于2019年3月6日卖出新元科技股票342,700股,卖出均价20.76元/股;于3月7日误操作买入新元科技股票319,300股,买入均价22.40元/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非主观故意、未实际获利,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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