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賄賂 700 多萬,黎平縣原國土資源局局長一審被判 9 年

12 月 17 日,黎平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璟文涉嫌受賄罪一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張璟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罰金人民幣 90 萬元 ; 已退繳在案的贓款及孳息共計人民幣 914.85 萬元,依法上繳國庫。尚未退繳的贓款及孳息 136.39886 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查封在案的位於黎平縣德鳳鎮黎陽大道中段(八州電站職工宿舍旁)的房屋一棟(共五層),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凍結在案的黎平縣某出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17 輛出租車(為張璟文實際持有)經營股權及孳息(孳息從 2019 年 2 月 1 日起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被告人張璟文先後任黎平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黎平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任職期間利用主持黎平縣交通管理局以及黎平縣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發包過程及工程款審核、撥付時,為工程項目承包商、實施人、公路工程企業管理人員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陳某景、林某籌、王某貴等 28 人的賄賂,並利用受賄款投資和借款獲取孳息共計 1526.24886 萬元,其中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 740.58 萬元。


收受賄賂 700 多萬,黎平縣原國土資源局局長一審被判 9 年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璟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張璟文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認罪。


庭審當日,黎平縣紀委監委組織縣交通運輸局、縣自然資源局等 70 餘名黨員幹部到庭旁聽,現場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來源 貴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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