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為什麼不能出任監事?

陸偉崗


之所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為監事的職責是監督公司運營情況,以及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等。所以公司法做出相應規定。

具體見以下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戰略績效管理


公司高管不能出任監事,這塊是在法律中進行了明確約束的,請大家一定要注意。

1、公司高管不能擔任監事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的概念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3、監事的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場與生活


這個規定既是法定,又是公司治理結構內控的切實需要,從法律和制度上規避可能因此帶來的經營和道德風險。


1、這是法律規定

《經濟法》對於董監高人員的職責和任職條件都非常完善精準的表述,有興趣可以翻來看看。


2、這是制度要求

一般公司章程中對於監事的任職和產生都有專門的條款,當然,這些都是在法律框架內的規定。


3、這是內控的需要

公司治理結構除了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良性運行外,還必須有效規避可能的風險,而董監高人員作為對公司決策和發展有影響力的人,都可能因為個人原因給公司經營和發展帶來不良影響,而監事實際上就是一種內控和監督機制。


4、這是對高管的一種保護

法律和制度是一種強制約束,如果沒有這些約束,高管的決策和與公司有關的行為就失去了監督和提醒,久而久之個人的警惕心、責任心可能會放鬆,完全有可能從小的擦邊球發展到大的違規,造成對經營的損害,也是對個人職業生涯和職業道德的踐踏。

客觀上,這樣的規定因為有效的監督提醒,會保護高管在決策時充分考慮自身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謹言慎行。


5、這是對整個經營團隊的一種制度性威懾

根據法律,監事有權利對高管人員的不合規行為進行監督、提醒、警示,甚至訴訟等,這對於經營團隊的盡職情況是一種制度性威懾。


6、這是對投資者的一種責任

從體制機制上為投資人的投資能夠獲得合法有效的運用提供了保證。也正因為這樣的制度的存在,才能鼓勵更多人把閒餘資金拿出來進行投資活動,客觀上促進了整個社會經營的快速發展。


當然,在現實中也存在監事制度和人員流於形式的情況,這個將隨著公司治理結構和大數據系統的不斷完善得到有效的糾正。整體上,這樣做對於公司發展和個人是有益的。


鏡頭iread我讀


防止公司職員"監守自盜″,更是一種科學的管理範本,一人身兼數職,不光不科學,而且還會造成權力過大,驕奢放縱,盛氣凌人,更會造成人才配置不合理,讓一些有能力的人被埋沒被流失,一句話,讓人才發揮"人才″、讓管理更附合"管理″!以期"管理″出效率出績優。


冷眉笑對


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不符合公司治理科學化規範化要求。



三哥財富通


裁判員和運動員不能兼任


遇見老吳


白紙黑字規定,那能知法犯規?


用戶2379202394590


監官的對象主要是高管,讓自已監管自已,僅是擺設。


恩澤無涯


監守自盜!


qq我是一個人在家


有法律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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