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砸壞他人車玻璃,丹東這位當爹的竟提刀去見受損車主

兒子將別人的車玻璃砸壞,當爹的與受損車主在電話裡發生爭吵,隨後帶著事先準備好的菜刀與對方見面,結果兩敗俱傷。

日前,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故意傷害案件,丹東男子王某坐上被告席。

2018年7月24日下午,丹東男子王某的兒子將被害人姜某1的車玻璃砸壞,姜某1報案,王某與姜某1在電話中發生爭吵。

當晚20時許,二人約好在東港市見面,王某帶著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去與姜某1見面,二人在東港市隆華洗浴門前見面,見面後,王某用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將姜某1的臉部劃傷,並用拳頭將姜某1面部打傷。

經診斷:姜某1頭部外傷、頭皮血腫,顏面部皮膚軟組織擦挫傷,11、21外傷性根折,右肘部軟組織挫傷;經鑑定:姜某1因外傷致牙齒折斷2枚,評為輕傷二級;外傷致頭皮血腫,評為輕微傷;外傷致面部瘢痕形成,評為輕微傷。

2018年7月24日,案發後王某到馬家店派出所報案稱自己被姜某1毆打,因王某傷勢較重,偵查人員讓其先行治療,同年7月26日偵查人員在丹東市第一醫院病房內對王某進行詢問,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案審理期間,王某與被害人姜某1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