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中央機關派出機構公車要以購買服務為主

12月18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向中央

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 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抄送各地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中辦發〔2017〕71號),完善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垂管派出機構)作為各部門派駐地方的工作機構,其公務用車管理是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中央國家機關在地方的形象。長期以來,一些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存在責任不清、關係不暢、程序不明等問題,違規風險較大。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國管局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辦法》。

《辦法》立足《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明確的管理體制,發揮行政主管部門的主體作用,規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屬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垂管派出機構負責本機構公務用車日常管理,國管局應當加強對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的指導監督。

《辦法》著眼於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全流程管理,區分在京和京外,區分特殊事項和一般事項,分類明確了各方管理責任和工作流程。

《辦法》要求,把住關鍵環節,以公務用車編制核定、配備更新中的特殊事項為重點。在編制管理方面,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相銜接,要求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編制核定,以社會化出行、向社會購買服務為大前提。在京單位編制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後報國管局批准,京外單位由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報國管局備案。為嚴控編制,規定不論在京、京外單位,凡需核增編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管局批准。在配備更新方面,明確在京單位配備更新車輛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管局批准,京外單位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由駐在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相關政策要求,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等手續。為嚴把標準,規定京外單位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車或配越野車,應當報國管局備案。

《辦法》提出,在使用管理方面,強調集中統一管理、信息化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在處置管理方面,要求通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臺或者屬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確定的處置機構處置舊車;在監督檢查方面,要求通過年度統計報告、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 派出機構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 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涉及的重要問題,請及時溝通反饋。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2019年12月18日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 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鞏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成果,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中辦發〔2017〕7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垂管派出機構)的公務用車管理。

第三條 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按系統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屬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垂管派出機構負責本機構公務用車日常管理。

第四條 垂管派出機構公務出行應當堅持社會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向;公務用車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在京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編制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批准;京外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編制由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國管局備案。

垂管派出機構因新設立或者人員編制、工作職責增加,確需核增車輛編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國管局批准。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核定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垂管派出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實行“處置一輛、更新一輛”原則。

在京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管局批准,具體程序及要求按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指標管理辦法》(國管資〔2011〕167號)執行。京外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審批後,按照屬地公務用車管理相關政策要求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等手續;其中,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車或者配越野車(含SUV)的,應當報國管局備案。

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涉及資產管理相關事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垂管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統一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化等手段,加強對所屬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垂管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更新公務用車時,應當先通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臺處置舊車;其中,京外垂管派出機構車輛可以通過屬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程序確定的車輛處置機構處置。

第八條 行政主管部門按要求組織所屬垂管派出機構開展年度公務用車管理情況統計報告工作,彙總、審核本系統公務用車管理情況,編制年度統計報告報送國管局。

第九條 國管局應當加強對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的指導監督,及時通報發現的各類違規問題,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範圍。

第十條 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及本辦法,

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所屬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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