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關於調整我市汙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日前,廣州發佈關於調整我市汙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詳情如下: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我市汙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水務局,各區發展改革局、開發區市場監管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汙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770號)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廣州市中心城區汙水處理費調整方案》,經廣泛徵求意見、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並報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汙水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汙水處理收費標準

調整中心城區(天河、越秀、海珠、白雲、荔灣、黃埔區和番禺區大學城)汙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後的汙水處理收費標準見下表:

广州: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番禺(大學城除外)、花都、南沙、從化和增城區的汙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務部門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城市汙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不高於中心城區收費標準的原則核定; 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相關配套政策

我市汙水處理費徵收範圍和計徵水量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汙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770號)、《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汙水處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105號)等規定執行。

(一)我市居民生活類汙水階梯式水量計量與自來水一致,今後自來水階梯水量調整的,汙水階梯水量隨之調整。

(二)汙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徵。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錶顯示的量值為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三)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區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徵汙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徵汙水處理費。

(四)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幹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徵汙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汙水處理費。

(五)單位或個人自建汙水處理設施,汙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汙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汙水處理費。

(六)對持有《廣州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等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徵汙水處理費,改為對低收入家庭發放補貼的形式,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調整汙水處理收費標準而降低,補貼辦法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低收入居民消費性減免和補貼政策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6號)規定執行。

三、加強行業監管

嚴格排水許可制度,監督汙水排放企業達標排放。加強對汙水處理企業的監管,保證出水水質和汙泥處置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加強對汙水處理收費資金的監管,確保收取的汙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汙泥處理處置。

四、做好信息公開和宣傳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汙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準、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佈汙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汙水處理企業要定期公開汙水處理量、主要汙染物削減量、出水主要指標和企業運營情況等信息。要加強汙水處理必要性、重要性和流程工藝等的宣傳,提升市民環保意識,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鼓勵社會資本投入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積極參與汙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提高汙水處理能力和運營效率。

六、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以往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