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新三板深改首輪政策!建立差異化信披體系,提高掛牌公司質量

在12月20日的證監會例行發佈會上,證監會發言人表示,為穩步推進新三板改革,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發佈即日起生效。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實行保薦承銷制度;

優化定向發行制度,放開掛牌公司發行數量;

優化公開轉讓和發行的審核機制;

創新監管方式,確定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原則。

新三板如何建立差異化信息披露體系?證監會公眾公司部主任周貴華表示,改革後按照改革方案,新三板將形成三層結構,為了滿足市場主體多元化需求,針對不同層次企業特點實行差異化信息披露。一是披露形式,精選層要披露年報、季報、業績預告、快報等。二是披露內容方面,精選層要披露重大風險信息等。三是在信息披露管理方面,創新層等要設立董事會秘書。

周貴華表示,為滿足市場多元化需求,針對不同企業特點,管理辦法將進行差異化管理。

據周貴華介紹,此次《公眾公司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制度,允許掛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實行保薦、承銷制度。

二是優化定向發行制度,放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人數限制,推出自辦發行方式。

三是優化公開轉讓和發行的審核機制,公開轉讓和發行需要履行行政許可程序的由全國股轉公司先出具自律監管意見,證監會以此為基礎進行核准。

四是創新監管方式,確定差異化信息披露原則,明確公司治理違規的法律責任,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公司規範運作。

《信息披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從新三板市場和掛牌公司實際情況出發,明確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二是結合分層建立差異化信息披露體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內容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進行差異化安排,與各發展階段中小企業實際情況和投資者信息需求相匹配。

三是證監會行政監管與全國股轉公司自律監管相銜接,強化分工協作,形成高效監管機制。

此前於11月8日,證監會就修訂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新起草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全國股轉公司也就新起草及新修訂的6項自律規則向市場徵求意見。

在證監會發布《信息披露辦法》後,業內表示期待分層管理辦法等新三板6項自律規則的發佈,屆時意味著新三板公開發行及精選層正式落地。

近期監管層頻頻表態推動新三板改革工作,而投資者門檻、公募基金投資新三板、轉板機制等相關制度安排受到市場的關注。據悉,監管層正抓緊制定。

12月19日,全國股轉公司總經理徐明表示,近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加快新三板改革。全國股轉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領導下,緊緊圍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要求,按照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總體佈局,著力提高掛牌公司質量,夯實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基礎,為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提升掛牌公司質量

在今日的證監會發佈會上,周貴華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公司質量是市場基石,要提升掛牌公司質量,一是提升掛牌公司主體責任,提升信披質量;二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其當好資本市場守門人,發揮專業機構作用;三是加強對掛牌公司監管,加強分類監管,提升監管水平,提高對掛牌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能力,四是加大懲處力度,提升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五是形成社會合力。

近期全國股轉公司方面多次表示將啟動研究提高掛牌公司質量工作。徐明表示,掛牌公司質量主要體現在生產經營、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三個方面。

他同時指出,掛牌公司質量總體向好,但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目前,全國股轉公司已制定了提高掛牌公司質量整體方案和專項工作方案。下一步重點抓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夯實“一體”。就是夯實監管體系。強化案件線索移送,加強自律監管與行政監管銜接,形成監管合力;分層分類完善差異化信息披露制度,豐富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研究制定特殊類型企業的專項披露要求,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制定掛牌公司治理規則,配套獨立董事、差異化表決權、公司章程等專項指引,引入網絡投票、累積投票、中小股東單獨計票和獨立董事制度,規範並引導掛牌公司治理行為。

二是強化“兩翼”。發揮好主辦券商和科技監管的作用。進一步強化主辦券商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前審查職責,豐富並細化持續督導方式;優化信披智能監管系統,引入外部數據源,提升財務舞弊識別、風險監測和預警能力。

三是完善兩個機制。即現場檢查機制和風險監測處置機制。完善對掛牌公司和中介機構的現場檢查機制,健全檢查流程、內外協作、後續處理等工作機制,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強化日常信披審查、風險畫像功能和輿情監測,建立以持續經營能力為核心的風險識別和處置機制,對掛牌公司風險點早預判、早識別。

四是把好兩個關口。即把好公司質量的“入口關”和“出口關”。一方面,調整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鼓勵優質企業掛牌同時發行、掛牌直接進創新層,使新增掛牌公司質量明顯提高;另一方面,優化摘牌退出機制,對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違法等情形的公司及時予以摘牌出清。

五是開展兩個專項行動。分別是“夯實財務規範基礎,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專項行動和“落實治理新規,提升治理水平”專項行動。針對部分掛牌公司會計處理不規範等常見多發問題,開展專項行動,督促提高財務規範水平。針對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權利行使以及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履行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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