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過了起訴期限,但行政行為確實違法,如何救濟?

腳踏實地一2019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來解釋一下:

一,正常情況,經過複議或者複議不作為的案件起訴期十五天,直接起訴的案件起訴期六個月。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思是,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內容包括行政行為內容和訴權,這裡分三種情況:

1,既知道內容,也知道訴權,起訴期自知道起六個月。

2,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起訴期動產五年,不動產二十年,稱為最長起訴期。

3,不知道內容,也不知道訴權,但未過最長起訴期的,自知道內容起一年。

注意,這裡沒有兩年或者三年的說法,那是民法的規定。

四,行政訴訟法中的起訴期與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不同。民法中過了訴訟時效,失去的是勝訴權,而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失去的是訴權,即過了起訴期法院不予受理。

總結一下,行政訴訟法中過了起訴期,司法途徑就走不通了,只能通過行政手段救濟。


看法5294


不服行政處罰或行政行為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過了時效,司法救濟的手段基本上就沒了。但不是說一點辦法都沒有了。首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訴,這個沒有時效限制,申訴可以向本級機關提出,也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二是如果確認該行政行為或行政處罰肯定違法,可以通過行政公開申請途徑要求到行政機關閱卷,對照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從實體及程序上尋找證據,然後向該行政機關及它的上級機關提出要求行政機關改正不正確行政行為(處罰)的要求,如果行政機關不回應或不改正,可以起訴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三是可向紀監委、檢察院投訴,要求督促行政機關改正。當然,以上各種方法由於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程序和方法,處理起來不如6個月內行政訴訟順敞。但一定要有信心,你要堅信,錯的終究是錯的,即使當事人喪失了司法救濟的權利,但行政機關自我糾錯也是法定的職責!


百w一用


從一實際行政訴訟案例看:謀事業單位全民合同職工楊謀。75年參加工作,89年依照國家政策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時間從參加工作起補交至89年,然後續繳至96年。96年後事業單位全面實行養老保險制,該職工由原企業社保改為機關社保,2000年該職工被迫害為貪汙犯服刑三年,2010年後該職工回原單位上班並由單相位補交2000年後的養老保險至退休。該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當地社保站以該職工因服刑免去96年之前的全部實際繳費年限。依據國家養老保險政策社保站以該職工因服過刑而全部免去96年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是明顯違反國家養老保險法及國家養老保險政策的。無奈之下,該職工依法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而法院以96年之前的養老保險至今已超過20年訴訟期不予受理。可見,法官的行為是否認定正確,我們作如下分析:1、該職工從75年參加社保至退休是一個整體行為,社保站免去96年之前的社保繳費年限並不是96年就免去了,社保檔案也沒有任何免去該職工的繳費憑證。2,該職工是在辦理退休時社保站以該職工服過刑,錯誤的認定該職工是機關社保,以機關社保96年之前的工齡全部是視同繳費才全部免去。

由此足以證明:該職工被社保站免去社保工年並不是96年的行政行為而是該職工在辦理退休時才免去的行政行為。也就是說該職工當年退休是2017年退休,當地社保站的侵權行為顯然是2017年才發生的,因此法院以不動產侵權超訴訟期而不受理是錯誤的。


過眼雲煙256346596


請問行政違法有沒有處罰時限?如果有的話,是不是過期也可以把違法人處罰了?


包包裡面有榔頭


你既然已經自己就給判決違法了 還要法院幹嘛


一箭入骨


如果超過行政訴訟“時效”,即超過起訴期限,基本上是僵局,沒有更有效的救濟途徑。

想依賴於行政機關從上往下的“糾錯”,可能性基本為零。一是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動機不強;二是沒有行政訴訟制約,行政機關更沒有糾錯動力。


Jn律師


可以民事訴訟!只要損害事實還在繼續,證據存在即可!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廈航老飛


行政訴訟應永遠沒有失效期、行政部門代表政府過錯應永運有追訴期、否則是以權壓人。


用戶5813029417


行政訴訟:所指的是,公民、企業法人不服行政機關給出的答覆,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可依據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通過行政複議,不服答覆在向作出行政行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立為第三人。起訴時間還有客觀原因,有法可依。


用戶101410138494


不公平的訴訟!玩文字遊戲!法院的法官對訴論雙方的認識有差別?權與法的關係一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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