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配方案已出來,但還沒有真正分配,新的債權人出現能否申請加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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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其實就是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點。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9條第2款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雖然司法解釋規定的時間截止點是在財產執行終結之前,但是對於執行終結的理解,這個實踐中還是一直有著不同的做法。

江蘇省高院對於參與分配的時間點是有著明確的規定。江蘇省高院《關於執行疑難若干問題的解答》認為參與分配,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參與分配的時點為拍賣、變賣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後因買受人不繳價款而再拍賣或變賣而變動。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關於參與分配具體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四條,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後提出,若執行標的物為貨幣類財產,以案款到達主持分配法院的賬戶之日作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若執行標的物為非貨幣類財產,需對該財產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變價的,以拍賣、變賣成交確認裁定送達買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債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之日作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

兩個法院,一個是以拍賣成交前一日,一個是以成交確認裁定送達之日。但總體來說,在法院的執行分配方案已經出來,只是尚未分配,那基本上主要的執行工作都應當已經完成。這個時候想要申請參與執行分配相應的執行款項,有可能因為超過期限而不被支持。


葉律師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由此可見,尚處於訴訟階段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無權申請參與法院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財產或財產性收入的分配。二、又因《執行規定》第92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而此處的“執行依據”法律亦有明確規定,即《執行規定》第2條規定“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很顯然,上述案件中處於訴訟階段的溫方並沒有法律規定的執行依據。三、《民訴意見》第297條雖然規定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但緊跟著《民訴意見》第298條則進一步明確嚴格的規定,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並附有執行依據。在1998年的《執行規定》則再次重申了這一規定,即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須有執行依據。而在《執行規定》中對執行依據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處於訴訟階段的債權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進行確認,對債權的性質、數額等情況並不清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對債權債務存在很大的爭議,最終債權人訴請的債權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尚處於未知狀態。如果僅憑溫方訴請的債權已經進入訴訟程序而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勢必對已經取得執行依據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人鄭宏不公平。人民法院執行部門的職能就是對已經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執行。四、有人認為,溫方可以根據第三種意見,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對已經裁定提取尚未分配的工資進入保全,待取得生效法律文書作為執行依據後再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分配。對此,專業人士認為已經由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的財產或財產性收入,不能再次進行保全。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扣劃提取工資的性質就是保全尹某的工資收入因其他原因而減少,從而影響法院正當的執行。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但第一百零三條第(二)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本案中,被執行人尹某的財產性收入已經被法院依法裁定凍結、扣劃,因此不能重複進行凍結。綜述,專業人士認為在溫方未取得執行依據前沒有資格申請參與分配,對取得執行依據前已經扣劃、提取的工資收入也不得進入保全,只有待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後才能按債權比例申請參與分配以後提取工資收入。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


甜膩膩的歌聲


您好,我是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的王雙律師,希望我的回答能給您帶來幫助。


您需要注意參與分配的時間點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509條第2款規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在司法實踐中,各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這句話存在不同的理解,造成實踐中尺度把握不一。關於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認定,有的法院以參與分配方案制定完成之日作為參與分配的截止日期,有的法院以款項發放日為截止日期。

例如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就認為,若以款項發放日為截止日期,如果在參與分配方案製作完成之後且款項發放之前有新的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參與分配申請,那麼就需要重新召開債權人大會以及製作新的參與分配,程序會被不確定因素無限拉長,導致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參與分配方案制定完成之日作為參與分配的截止日期更為合理。


附:

參與分配申請書模板

申請人:大大,男,漢族,出生於19x年x月10日,住廣州市海珠區,身份證號碼44XX4,聯繫電話1XXX86。

被申請人:心心,男,漢族,出生於19x年x月30日,住廣州市花都區,身份證號碼440XXXX,聯繫電話1XXX2。

被申請人:雨雨,女,漢族,出生於19x年x月1日,住廣州市花都區,身份證號碼44XXXX4。

申請事項:

參與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7)粵0114執XXX號案心心名下財產的分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大大與被申請人心心、雨雨民間借貸糾紛案,申請人已經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貴院受理案號(2017)滬0105執XXX號。申請人大大曾於2016年10月24日向貴院申請財產保全,貴院於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滬0105民初XXX號《民事裁定書》,查封被告心心(公民身份號碼440XXXX)名下位於上海市花都區X房價值124562元的產權份額,查封期間,不得轉移該房屋產權及設定他項權利。

現申請人大大通過被申請人心心瞭解到該房屋正準備由上海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主持拍賣,且被申請人心心、雨雨並無其他財產清償申請人債務,故為保障申請人大大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8條規定,向貴院申請參與上海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4執XXX號案心心名下財產的分配。

此致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大大

代理人:王雙律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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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與分配,但是有一個前提,債權人光拿著一個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不行的,必須對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履行了一系列執行手續後,方能參與分配。





一束小草


中途不可以,一案歸一案,另行起訴。


wang助人為樂


可以


先為1


千萬不要以為法官都是乾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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