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矯故事:社區服刑人員出境那些事


社矯故事:社區服刑人員出境那些事

問題一:社區服刑人員準不準出境

回答:當然不準

根據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三)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社區服刑人員屬於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因此,中國公民根據上述第二章第十二條第2款規定,屬於不準出境人員。被執行社區矯正的外國人根據第三章第二十八條第1款規定,除與外國簽訂移管罪犯協議外,也不準出境。

問題二:人被判刑後是否自動就不能出境?

回答:當然不是

1998年公安部制定出臺了《公安部關於實行對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制度的規定》,其內容如下:

一、為依法加強公民因私出境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取得因私出入境證件矇混出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第八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部隊軍以上單位、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對須限制出境的對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備案。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不批准限制對象出境。

三、通報備案對象必須是具有法定不準出境情形之一的下列人員: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通報備案對象的管理分工和通報備案程序:

(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刑罰依法由公安機關執行的罪犯,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行為尚未處理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人員,其限制出境的決定由縣(市)級以上(含縣[市]級,下同)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作出,並向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下同)公安機關通報備案;

(二)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了結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判處緩刑、宣告假釋或者單處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正在執行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行為尚未處理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其限制出境的決定由縣(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向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通報備案;

(三)在監獄服刑期間獲准監外執行或者越獄潛逃的罪犯和勞動教養所外執行以及勞動教養期間脫逃的人員,其限制出境的決定由縣(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公安機關作出,並向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通報備案;

(四)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其他中央國家機關和部隊軍以上單位認為申請人出境後將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批准出境的,向公安部通報備案;

(五)通報備案機關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需要通報備案的人員,應當通過有權管理的相應的機關實施通報備案;

(六)需要跨地區通報備案的人員,由接受通報備案的公安機關上報省級公安機關通報有關地區。

五、通報備案機關應當填寫“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通知書須加蓋通報備案機關公章;如需撤銷通報備案,由原通報備案機關填寫“撤銷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同時加蓋原通報備案機關公章;

六、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級通報備案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下(含三個月)的,由縣(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期限屆滿後需繼續限制出境的,須於到期前一個月內續報(續報方法同前)。到期不續報的自動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報備案機關應當及時辦理撤銷通報備案手續(撤銷通報備案手續同前)。

七、通報備案機關和接受通報備案的公安機關需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措施。

(一)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之日起,在通報備案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准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二)已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收繳、吊銷,不能收繳、吊銷的由省級公安機關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佈作廢;

(三)不需收繳、吊銷護照證件或者宣佈作廢,但需臨時控制出境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邊防查控工作的有關規定,向省級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由上可見,即便是法定不準出境人員,要想限制其出境,還需要辦理一系列手續,否則仍然可以出境。

問題三:社區服刑人員真的出不去了嗎?

回答:目前真的不是

《關於實行對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制度的規定》是公安部1998年制定的。

《規定》雖然對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出境管理有過具體規定,但由於該文件是在社區矯正工作尚未開展的背景下制定的,加上當時賴以制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於2013年7月 1 日廢止,致使一些地方在規範社區服刑人員出境管理問題時,對該文件重視不夠,甚至忽視了文件的存在,從而導致了各地規定不一,致使社區服刑人員非法出境事件偶有發生。

按照《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都要依據不同情形向公安機關通報備案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

《規定》特別提到了對經人民法院判處緩刑、宣告假釋(文件漏掉了法院直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罪犯,其限制出境的決定由縣(市)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並向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通報備案。

但實踐操作中,幾乎所有對接受社區矯正的服刑人員進行的限制出境工作,都是由司法行政機關在做,而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就是司法所在負責,甚至都是有矯正社工在做。

在社區服刑人員報到入矯之後,有關限制社區服刑人員出境的工作,司法所一般做三件事,一是問社區服刑人員有沒有出入境證件;二是把通報備案限制出境的材料報給派出所;三是把蓋了派出所章的一份材料帶回來存檔。

而這樣的實踐操作就導致了一個目前無法解決的問題,即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社區服刑人員從法院判決( 裁定) 生效之日或離開監所之日 起10日內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登記。

在此期間,社區服刑人員完全有可能申辦到護照(通行證),或憑藉已經取得的有效護照(通行證)順利出境。

問題四:是否能夠杜絕這個問題的發生呢?

回答:必須能

1.在《社區矯正法》中應該專門對社區服刑人員出境管理問題作出規定。出境管理是社區矯正工作中監督管理部分的重內容。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居住地相比,社區服刑人員違法出境的情節更嚴重。因為要把一個滯留境外不歸的罪犯緝拿歸案,其困難是可想而知的。

2.公安部應該對《關於實行對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制度的規定》進行修訂和完善,並依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完善內容,補齊漏項,加入社區矯正元素,明確分工,清晰權責,確保罪犯無漏洞可鑽。

3.各通報備案機關要掌握限制出境期限規定,不能一次通報備案就認為可以一勞永逸了。期限屆滿後需繼續限制出境的,必須於到期前一個月內續報。到期不續報的,就會自動解除出境限制。如因減刑、特赦等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的,原通報備案機關應當及時辦理撤銷通報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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