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故事:社区服刑人员出境那些事


社矫故事:社区服刑人员出境那些事

问题一:社区服刑人员准不准出境

回答:当然不准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社区服刑人员属于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因此,中国公民根据上述第二章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属于不准出境人员。被执行社区矫正的外国人根据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除与外国签订移管罪犯协议外,也不准出境。

问题二:人被判刑后是否自动就不能出境?

回答:当然不是

1998年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其内容如下:

一、为依法加强公民因私出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取得因私出入境证件蒙混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部队军以上单位、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对须限制出境的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不批准限制对象出境。

三、通报备案对象必须是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之一的下列人员: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通报备案对象的管理分工和通报备案程序: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下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二)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宣告假释或者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正在执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三)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准监外执行或者越狱潜逃的罪犯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以及劳动教养期间脱逃的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作出,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四)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军以上单位认为申请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批准出境的,向公安部通报备案;

(五)通报备案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需要通报备案的人员,应当通过有权管理的相应的机关实施通报备案;

(六)需要跨地区通报备案的人员,由接受通报备案的公安机关上报省级公安机关通报有关地区。

五、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通知书须加盖通报备案机关公章;如需撤销通报备案,由原通报备案机关填写“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同时加盖原通报备案机关公章;

六、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同前)。

七、通报备案机关和接受通报备案的公安机关需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措施。

(一)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之日起,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二)已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吊销,不能收缴、吊销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

(三)不需收缴、吊销护照证件或者宣布作废,但需临时控制出境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边防查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由上可见,即便是法定不准出境人员,要想限制其出境,还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否则仍然可以出境。

问题三:社区服刑人员真的出不去了吗?

回答:目前真的不是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是公安部1998年制定的。

《规定》虽然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出境管理有过具体规定,但由于该文件是在社区矫正工作尚未开展的背景下制定的,加上当时赖以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于2013年7月 1 日废止,致使一些地方在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出境管理问题时,对该文件重视不够,甚至忽视了文件的存在,从而导致了各地规定不一,致使社区服刑人员非法出境事件偶有发生。

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都要依据不同情形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规定》特别提到了对经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宣告假释(文件漏掉了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罪犯,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但实践操作中,几乎所有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进行的限制出境工作,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做,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就是司法所在负责,甚至都是有矫正社工在做。

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入矫之后,有关限制社区服刑人员出境的工作,司法所一般做三件事,一是问社区服刑人员有没有出入境证件;二是把通报备案限制出境的材料报给派出所;三是把盖了派出所章的一份材料带回来存档。

而这样的实践操作就导致了一个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即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从法院判决( 裁定) 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 起10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登记。

在此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完全有可能申办到护照(通行证),或凭借已经取得的有效护照(通行证)顺利出境。

问题四:是否能够杜绝这个问题的发生呢?

回答:必须能

1.在《社区矫正法》中应该专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出境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出境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部分的重内容。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相比,社区服刑人员违法出境的情节更严重。因为要把一个滞留境外不归的罪犯缉拿归案,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2.公安部应该对《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完善内容,补齐漏项,加入社区矫正元素,明确分工,清晰权责,确保罪犯无漏洞可钻。

3.各通报备案机关要掌握限制出境期限规定,不能一次通报备案就认为可以一劳永逸了。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必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到期不续报的,就会自动解除出境限制。如因减刑、特赦等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的,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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