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穩定股價措施的公告

證券代碼:601916 證券簡稱:浙商銀行 公告編號:2019-00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根據《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招股說明書》”)穩定股價預案,當本公司觸發實施穩定股價措施啟動條件時,本公司將依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穩定股價措施。基於實際情況和相關措施的可行性,本公司擬採取由本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A股股份的措施穩定A股股價。

2019年12月21日,本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自願增持本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披露的11名高級管理人員以自有資金共計不少於1,200萬元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的計劃屬於自願性質,目前正在實施過程中。自願增持計劃與本措施項下增持計劃的法律性質、實施主體、金額下限、實施期限和鎖定期限等均有區別,自願增持計劃不代替本次穩定股價增持計劃。

截至2019年12月24日,本公司需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計13人,將以不少於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領取薪酬(稅後)15%的自有資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基於對本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長價值的認可,監事長於建強先生自願以不少於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領取薪酬(稅後)15%的自有資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規則的要求,本公司制定了《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上市後三年內穩定A股股價預案》(以下簡稱“《穩定股價預案》”)。該《穩定股價預案》已經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2016年度股東大會、2017年度第一次內資股類別股東大會及2017年度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穩定股價措施的觸發條件

根據《穩定股價預案》,本公司A股股票首次發行並上市後3年內,如本公司A股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最近一期審計基準日後,因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本公司淨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淨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則本公司及相關方將依法根據本公司內部審批程序所審議通過的穩定股價具體方案,積極採取措施穩定本公司A股股價。

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本公司A股股票已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以2019年6月30日為基準日,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為4.94元),達到觸發穩定股價措施啟動條件。本公司已於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觸發穩定股價措施啟動條件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公司穩定股價措施

儘管本公司已根據相關監管機構對穩定股價普適性的要求制定了具體措施,但是由於商業銀行的特殊性,境內商業銀行回購股票屬於重大無先例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本公司回購股份之後只能註銷股份並減少註冊資本,且商業銀行減少註冊資本需獲得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其後還涉及債權人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採取回購股份的方式不具備可行性。因此,本公司將不採取通過回購股份方式履行穩定A股股價義務。

根據本公司《穩定股價預案》的實施順序,本公司將採取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票的措施履行穩定A股股價義務,由本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增持本公司部分A股股份。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體的基本情況

本次需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計13人,具體包括:黨委書記、董事長、執行董事沈仁康先生,黨委副書記、執行董事、行長徐仁豔先生,黨委副書記、執行董事張魯芸女士,黨委委員、副行長徐蔓萱先生,黨委委員、副行長吳建偉先生,黨委委員、副行長、董事會秘書劉龍先生,黨委委員、副行長張榮森先生,行長助理、首席風險官劉貴山先生,行長助理陳海強先生,行長助理駱峰先生,行長助理盛宏清先生,首席信息官宋士正先生,首席財務官景峰先生。

除上述13位需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的增持主體外,本公司監事長於建強先生自願以自有資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二)增持的主要內容

1、增持目的:基於對本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和對本公司成長價值的認可,積極穩定本公司A股股價。

2、增持方式: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

3、增持股份種類:本公司無限售條件的A股流通股份。

4、增持股份金額:前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不少於其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領取薪酬總額(稅後)的15%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增持金額合計不低於316.64萬元。監事長於建強先生以不少於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領取薪酬(稅後)15%的自有資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5、增持股份價格區間:本次增持計劃不設價格區間。

6、增持實施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6個月內(如期間存在N個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票,則上述期限順延N個交易日)。

增持期間,本公司因籌劃重大事項連續停牌10個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行為將在股票復牌後順延實施並及時披露。

7、增持的資金安排:前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監事長的增持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不存在因所需資金不到位而導致後續增持無法實施的風險。

8、增持股份的鎖定期安排:前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監事長在增持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出售上述增持股份,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持有、轉讓本次增持股份。

(三)其他事項說明

1、本次增持計劃屬於履行穩定股價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2019年12月21日,本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自願增持本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披露的11名高級管理人員以自有資金共計不少於1,200萬元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的計劃屬於自願性質,目前正在實施過程中。上述兩個增持計劃的法律性質、實施主體、金額下限、實施期限和鎖定期限等均有區別,自願增持計劃不能代替本次穩定股價增持計劃。

2、前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增持措施,構成增持主體對投資者的公開承諾,增持主體確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穩定股價措施。如未履行,增持主體自願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增持主體將及時告知本公司增持進展情況,並在增持計劃即穩定股價措施屆滿時向本公司通報措施實施情況。

3、前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監事長承諾在增持計劃實施期間及法定期限內不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進行內幕交易、不在敏感期買賣股份、短線交易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4、本次增持計劃不會導致本公司股份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不會影響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5、本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持續關注本次增持的有關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穩定股價措施中止和完成的情形

(一)實施中止的情形

根據本公司《穩定股價預案》,在實施上述增持計劃的過程中,如本公司A股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於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中止實施A股股份增持計劃。中止實施股份增持計劃後,自上述增持義務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如再次出現本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的情況,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繼續實施上述A股股份增持計劃。

(二)實施完成的情形

自本次增持計劃實施之日起,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則視為該年度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及承諾履行完畢:

1、繼續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將導致本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

2、前述履行增持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增持的資金使用完畢。

特此公告。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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