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變賣以物抵債都失敗的情況下怎麼處分財產呢?

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凍結後,如果被執行人還不能履行判決書的義務。那麼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其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及以物抵債。

傳統的拍賣要經過三次後,均流拍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評估的價格將執行人的財產變賣,如果變賣也不能達成,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雙方可以達成以物抵債的協議,提交執行法院由其出具裁定書,確認以物抵債的效力。

那麼是不是也能在不經過拍賣、變賣的情況下,直接以物抵債呢?只要雙方對該財產的價值認可,願意以物抵債,那麼是可以的。

目前最廣泛的拍賣是通過線上拍賣進行,某寶、某東均開設專門的頻道,和傳統的拍賣不同,線上拍賣只需要經過2次流拍,就可以進行變賣、以物抵債的程序。

如果拍賣、變賣、以物抵債都失敗的情況下怎麼辦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

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通過以上表述,是不是這樣理解,該財產雖然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是沒有價值,沒有強制執行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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