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变卖以物抵债都失败的情况下怎么处分财产呢?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冻结后,如果被执行人还不能履行判决书的义务。那么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及以物抵债。

传统的拍卖要经过三次后,均流拍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评估的价格将执行人的财产变卖,如果变卖也不能达成,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双方可以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提交执行法院由其出具裁定书,确认以物抵债的效力。

那么是不是也能在不经过拍卖、变卖的情况下,直接以物抵债呢?只要双方对该财产的价值认可,愿意以物抵债,那么是可以的。

目前最广泛的拍卖是通过线上拍卖进行,某宝、某东均开设专门的频道,和传统的拍卖不同,线上拍卖只需要经过2次流拍,就可以进行变卖、以物抵债的程序。

如果拍卖、变卖、以物抵债都失败的情况下怎么办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

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通过以上表述,是不是这样理解,该财产虽然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没有价值,没有强制执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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