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施工方案
1.1淺基坑方案
檢查要點:
基坑工程施工,開挖深度超過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複雜的土方開挖、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應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
圖解說明: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
(1)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佈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2)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3)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4)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5)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指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6)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7)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1.2 深基坑方案
檢查要點:
基坑工程施工,開挖深度超過5m的土方開挖、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或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複雜的土方開挖、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其專項施工方案,除按正常程序審核、審批外,應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
圖解說明:專項施工方案審批程序
(1)建築施工企業室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用單位章。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2)項目部將企業技術負責人籤批後的專項施工方案及專家論證意見一同報項目總監,總監依據強制性標準等要求對專項方案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簽名批准實施。
1.3 審核、審批、專家論證
檢查要點:
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要求進行審核、審批及專家論證。基坑周邊環境或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對專項施工方案重新進行審核、審批。超過一定規模的發生重大變化,還應對專項施工方案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圖解說明:
(1)專家論證會參加人員:
1)專家組成員(5名及以上);
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3)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4)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2)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1)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2)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3)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02 基坑支護
2.1 窄基槽開挖
檢查要點:
人工開挖的狹窄基槽,開挖深度較大並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時,必須採取支護措施,支護結構應有足夠的穩定性。
圖解說明:
(1)斷續式水平支撐法由楞木和工具式橫撐組成。楞木間斷放置,橫撐上下撐牢。用於寬度不大,深度3m以內,且土質含水率低的黏土溝槽開挖的土壁支撐
(2)連續式水平支撐法由擋土板、楞木和工具式橫撐組成。擋土板連續放置,用橫撐撐牢。用於寬度不大,深度3~5m以內,且土質含水率低的鬆散土溝槽開挖的土壁支撐
2.2 自然放坡率
檢查要點:
地質條件良好、土質均勻且無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和規範要求。
規範要求
2.3 支護結構要求
檢查要點:
基坑支護結構必須經設計計算確定,基坑支護結構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
規範要求
(1)錨拉式支護方法
(2)支撐式支護結構
說明:以擋土構件和支撐為主要構件的支擋式結構,適用於較深的基坑。
(3)錨拉式支護方法
說明:以頂端自由的擋土構件為主要構件的支擋式結構,適合於淺基坑。
(4)地下連續牆
說明:分槽段專用機械成槽、下鋼筋籠、澆築混凝土所形成的連續地下牆體,也可稱為現澆地下連續牆。
(5)錨杆
說明:由杆體(鋼絞線、普通鋼筋、熱處理鋼筋或鋼管)、注漿形成的固結體、錨具、套管、連接器所組成的一端與支護結構構件連接,另一端錨固在穩定岩土體內的受拉桿件。杆體採用鋼絞線時,也可稱為錨索。
(6)土釘牆
說明:由隨基坑開挖分層設置的、縱橫向密佈的土釘群、噴射混凝土面層及原位土體所組成的支護結構,適用於較淺的基坑。
(7)其他
說明:型鋼水泥土攪拌牆、鋼板樁等支護結構。
2.4 結構變形預警值
檢查要點:
基坑支護結構變形的水平位移應在設計允許範圍內,水平位移變形達到預警值時,應立即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規範要求
圖解說明:
基坑監測數據、現場巡查結果應及時整理和反饋。當出現下列危險徵兆時應立即報警:
(1)支護結構位移達到設計規定的位移限值;
(2)支護結構位移速率增長且不收斂;
(3)支護結構構件的內力超過其設計值;
(4)基坑周邊建(構)築物、道路、地面的沉降達到設計規定的沉降、傾斜限值;基坑周邊建(構)築物、道路、地面開裂;
(5)支護結構構件出現影響整體結構安全性的損壞;
(6)基坑出現局部坍塌;
(7)開挖面出現隆起現象;
(8)基坑出現流土、管湧現象;
03 降排水
3.1 基坑降排水
檢點要點:
基坑開挖深度範圍內有地下水,應採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以確保正常施工。深基坑降水施工應分層降水,隨時觀測支護外觀測井水位,防止鄰近建築物等變形。
3.2 基坑邊沿排水
檢點要點:
基坑邊沿周圍地面應設置排水溝;放坡開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採取降排水措施。深基坑邊界上部必須設有排水溝,以防止雨水進入基坑。
3.2 基坑底部排水
檢點要點:基坑底四周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設排水溝和集水井,並應及時排除積水。
04 基坑開挖
4.1 支護強度要求
檢點要點:
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在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後,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
圖解說明:
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在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後,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
強制性條文條款:
(1)當支護結構構件強度達到開挖階段的設計強度時,方可向下開挖
(2)對採用預應力錨杆的支護結構,應在施加預應力後,方可開挖下層土方
(3)對土釘牆,應在土釘、噴射混凝土面層的養護時間大於2d後,方可開挖下層土方。
4.2 分層、分段、均衡開挖
檢點要點:基坑開挖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並應遵循分層、分段、均衡挖土,保證土體受力均衡和穩定。
圖解說明:
(1)深基坑土石方開挖宜根據支護形式分別採用無圍護結構的放坡開挖、有圍護結構無內支撐的基坑開挖以及有圍護結構有內支撐的基坑開挖等開挖方式
(2)深基坑土石方開挖前,應根據該工程基礎結構形式、基坑支護形式、基坑深度、地質條件、氣候條件、周邊環境、施工方法、施工週期和地面荷載等相關資料,確定深基坑土石方開挖安全施工方案(3)深基坑土石方開挖的安全施工方案,應綜合考慮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環境保護要求、場地條件、基坑平面尺寸、開挖深度、支護結構形式、施工方法等因素,臨水基坑還應考慮最高水位和潮位等因素
(4)土方開挖前,應查清周邊環境,如建築物、市政管線、道路、地下水等情況應將開挖範圍內的各種管線遷移、拆除,或採取可靠保護措施.
圖解說明:
島式土方開挖應符合下列要求:
(1)邊部土方的開挖範圍應根據支撐佈置形式、圍護牆變形控制等因索確定;邊部土方應採用分段開挖的方法,應減小圍護牆無支撐或無墊層暴露時間
(2)中部島狀土體的高度不宜大於6m。高度大於4m時,應採用二級放坡形式,坡間放坡平臺寬度不應小於4m,每級邊坡坡度不宜大於1:1.5,總邊坡坡度不應大於1:2.0。高度不大於4m時,可採取單級放坡形式,坡度不宜大於1:1.5
(3)中部島狀土體的各級邊坡和總邊坡應驗算邊坡穩定性
(4)中部島狀土體的開挖應均衡對稱進行高度大於4m時,應採P.分層開挖的方法。
圖解說明:盆式土方開挖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中部土方的開挖範圍應根據支撐形式、圍護牆變形控制、坑邊土體加固等因素確定;中部有支撐時應先完成中部支撐,再開挖盆邊土方
(2)盆邊土體的高度不宜大於6m,盆邊上口寬度不宜小於8m盆邊土體的高度大於4m時,應採用二級放坡形式,坡間放坡平臺寬度不應小於3m,每級邊坡坡度不宜大於1:1.5,總邊坡坡度不應大於1:2.0:高度不大於4m時,可採取單級放坡形式,坡度不宜大於1:1山對於環境保護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盆邊上口寬度不宜小於10m,二級放坡的坡間放坡平臺寬度不應小於5.0m,採用單級放坡形式的坡度不宜大於1:2.0
(3)盆邊土體的各級邊坡和總邊坡應驗算邊坡穩定性
(4)盆邊土體應分塊對稱開挖,分塊大小應根據支撐平面佈置確定,應限時完成支撐
(5)盆式的開挖的邊坡必要時可採取降水、護坡、土體加固等措施。
4.3 支護結構防碰撞措施
檢點要點: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採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土層。
圖解說明:
(1)機械挖土應避免對工程樁產生不利影響,挖土機械不得直接在工程樁頂部行走;挖土機械嚴禁碰撞工程樁、圍護牆、支撐、立柱和立柱樁、降水並管、監測點等,其周邊300mm範圍內的土方應釆用人工挖除
(2)機械挖土時,坑底以上200~300mm範圍內的土方應釆用人工修底的方法挖除,放坡開挖的基坑邊坡應釆用人工修坡方法挖除,嚴禁超挖。基坑開挖至坑底標高應及時進行墊層施工,墊層應澆築到基坑圍護牆邊或放坡開挖的基坑坡腳。
4.4 軟土地硬化措施
檢點要點:當施工機械在軟土場地作業時,應採取鋪設渣土、鋪墊鋼板等硬化措施,防止機械發生傾覆事故
圖解說明:
基坑開挖深度範圍內有地下水時,應釆取有效的降水與排水措施,確保地下水在每層土方開挖面以下50cm,嚴禁有水挖土作業;軟基土層的運輸道路,應進行磚渣鋪墊硬化處理。施工場地修整的道路應保證載重量不低於20t施工用車的正常行駛。
強制性條文條款
《建築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180-2009
2.0.2土石方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方案,並應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2.0.3施工前應針對安全風險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支底。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機械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
2.0.4施工現場發現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排除隱患後方可恢復施工。
05 坑邊荷載
5.1 固定荷載堆放要求
檢點要點:基坑邊堆置土、料具等荷載應在基坑支護設計允許範圍內。
5.2 移動荷載堆放要求
檢點要點:施工機械應與基坑邊沿保持安全距離,並應符合設計要求。
06 安全防護
6.1 防護欄杆設置
檢點要點:
基坑開挖深度達到2m及以上時,基坑周邊必須安裝防護欄杆,防護欄杆的安裝應符合規範要求。
圖解說明:
(1)基坑臨邊防護一般採用鋼管搭設兩道防護欄杆形式(下道欄杆離地600mm,上道欄杆離地1200mm),立杆間距應不超過2000mm,立杆與基坑邊坡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m
(2)防護欄杆內側滿掛密目安全網,防護外側設置200mm高踢腳板。防護欄杆和踢腳板刷紅白相間安全警戒色
(3)防護欄杆應安裝牢固,材料應有足夠的剛度
(4)防護欄杆外側應設置排水溝,採取有組織的排水
(5)基坑周邊設置夜間警示紅燈。
6.2 設置上下專用梯道
檢點要點:
基坑邊沿應設置供施工人員上下的專用梯道:梯道應設置扶手欄杆,確保專業人員安全;梯道寬度不應小於lm,梯道的搭設應符合規範要求。
6.3 降水井口防護
檢點要點:
降水口應設置防護蓋或圍欄,並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07 基坑監測
7.1 監測方案編制
檢點要點:
基坑開挖前應編制監測方案,並應明確監測目的、監測報警值、監測方法和監測點的佈置、監測週期等內容。
圖解說明:監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
(2)監測依據和項目
(3)監測人員配備
4)監測方法、精度和主要儀器設備
(5)測點佈置與保護
(6)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值
(7)異常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數據處理和信息反饋。
7.2 監測項目確定
檢點要點:檢測項目的確定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圖解說明:
(1)施工監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基坑周邊地面沉降
2)周邊重要建築沉降
3)周邊建築物、地面裂縫
4)支護結構裂縫
5)坑內外地下水位。
(2)對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施工監測的內容尚應包括
1)圍護牆(邊坡)頂部水平位移
2)圍護牆(邊坡)頂部豎向位移
3)坑底隆起
4)支護結構與主體結構相結合時,主體結構的相關監測。
規範要求:
7.3 監測時間間隔
檢點要點:
監測的時間間隔應根據施工進度確定,當監測結果變化速率較大時,應加密觀測次數。
圖解說明:
施工監測應釆用儀器監測與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用於監測的儀器應按測量儀器有關要求定期標定。基準點、監測點狀態完好,監測元件完好。巡視檢查宜以目視為主,可輔以錘、釺、量尺、放大鏡等工器具以及攝徐、攝影等手段進行,並應做好巡視記錄、與儀器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如發現異常情況和危險情況,應及時通知有關各方。
規範要求:
7.4 監測報告
檢點要點:
基坑開挖監測過程中,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交階段性監測報告。階段性監測報告應標明工程名稱、監測單位、該階段的起止日期、報告編號,並應有監測單位章及項目負賁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
圖解說明:階段性監測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該監測期相應的工程、氣象及周邊環境概況
(2)該監測期的監測項目及測點的佈置圖
(3)各項監測數據的整理、統計及監測成果的過程曲線
(4)各監測項目監測值的變化分析、評價及發展預測
(5)相關的設計和施工建議。
08 支撐拆除
8.1 拆除順序
檢點要點:基坑支撐結構的拆除方式、拆除順序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圖解說明:
支撐拆除應在可靠換撐形成並達到設計要求後進行:
(1)支撐拆除時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和作業空間,並應對主體結構採取保護措施;
(2)鋼筋混凝土支撐的拆除,應根據支撐結構特點、永久結構施工順序、現場平面佈置等確定拆除順序;
(3)鋼筋混凝土支撐釆用爆破拆除的,爆破孔宜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施工時預留,支撐與圍護結構或主體結構相連的區域宜先行切斷。
8.2 機械拆除要求
檢點要點:
採用機械拆除時,施工荷載應小於支撐結構的承載能力。
圖解說明:
(1)機械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範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迴轉、行走;
(2)機械拆除作業時,對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採用起重機具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8.3 人工拆除要求
檢點要點:人工拆除時,應按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圖解說明:
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站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支撐構件應採取有效的下墜控制措施,方可切斷兩端的支撐,被拆除的構件應有安全的放置場所。
8.4 爆破、靜力拆除要求
檢點要點:採取爆破拆除、靜力破碎等拆除方式時,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相關規範的要求。
圖解說明:
(1)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境作業條件、拆除對象、建築類別、爆破規模,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將工程分為A、B、C三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爆破拆除工程應做出安全評估並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2)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的《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破拆除作業範圍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強制性條文條款:
《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147-2004
4.4.2採用具有腐蝕性的靜力破碎劑作業時,灌漿人員必須戴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孔內注入破碎劑後,作業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注孔區域行走。
4.4.4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嚴禁鑽孔與注入破碎劑同步進行施工。
4.5.4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現場劃定危險區域,並設置警戒線和相關的安全標誌,應派專人監管。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09 作業環境
9.1 機械、人員安全距離
檢點要點:基坑內土方機械、施工人員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範要求。
9.2 垂直作業防護
檢點要點:上下垂直作業應按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圖解說明:
(1)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同一垂直面上作業,後行作業人員注意避讓先行作業人員;
(2)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於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範圍之外,當不能滿足時,上下之間應設隔離防護層;
(3)禁止下層作業人員在防護欄杆、平臺等構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9.3 管線防護、監護
檢點要點:在電力管線、通信管線、燃氣管線周邊2m範圍內及上下水管線lm範圍內挖土時,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應專人監護。
圖解說明:
作業前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交底檢查施工現場。不宜在距現場電力、通信電纜、煤氣管道等周圍2m以內進行機械作業。必須作業時,應探明其準確位置並採取措施保證其安全。
9.4 作業區光線
檢點要點:
施工作業區域應採光良好,當光線較弱時應設置有足夠照度的光源。
圖解說明:
作業場所臨時照明線路應固定。照明燈具的安裝高度不宜低於3m,照明燈具的金屬支架應穩固,並採取接零保護措施。
10 應急預案
10.1 編制應急預案
檢點要點:
基坑工程應按規範要求,結合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支護變形、漏水等,影響基坑工程安全的不利因素,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預案演練評估可操作性,進行修改完善。
圖解說明: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程特點、環境特徵和危險等級,制定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應急預案,並報監理審核,建設單位批准、備案。當出現基坑坍塌或人身傷亡事故時,應急響應必須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単位牽頭組織實施。
基坑工程安全應急預案編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1)編制目的和依據;(2)施工項目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3)預測與控制技術及措施;(4)應急組織機構及人員組成與職責;
(5)應急響應,應包括的內容;(6)培訓與演練的計劃與實施。
檢點要點:
應急組織機構應健全,應急的物資、材料、工具、機具等,品種、規格、數量應滿足應急的需要,並應符合應急預案的要求。
圖解說明:基坑工程施工現場應按應急預案做好下列搶險準備
(1)增加基坑變形監測手段與頻次的措施(2)儲備截水堵漏的必要器材(3)搶險所需的鋼材、水泥、草袋及堵漏材料等(4)應急通道暢通。
基坑工程安全應急預案應當針對以下情況作出響應:
(1)基坑支護結構水平位移或周圍建(構)築物、地下管線不均勻沉降或支護結構構件內力超過限值時
(2)建築物裂縫超過限值或土體分層豎向位移或地表裂縫寬度突然超過報警值時
(3)施工過程出現大量湧水、湧砂時
(4)基坑底部隆起變形超過報警值時
(5)基坑施工過程遭遇大雨或暴雨天氣,出現大量積水時
(6)基坑施工過程因各種原因導致人身傷亡事故出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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