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將大部分財產給兒子,患重病後女兒拒盡贍養義務是否合理,為什麼?

李宣澤


家嫂在父母住院療養期間跑前跑後的費用都是她弟弟出的,種了孃家的土地,收入也是嫂子的。給侄子建房她弟弟也給了五萬,這是在農村了不起的做法,就是姐弟都有繼承權。其實,國內這樣的弟弟少見。

表嫂因兄長長久在外常回孃家看看並忙碌土地,土地收入是表嫂的;父母因生病住院也是表嫂侍候,跑前跑後,所有費用是她兄長的,並多給予表嫂一部分錢,往後她哥嫂也經常轉賬,意思是委託看望父母。這樣的孃家哥嫂也是非常少見的。

重男輕女家庭的傳統美德不是不好,而是看其中的男人是否有擔當能擔當,擔當過程中又能合理利用家庭勞動力的就是贏家。這樣的大家庭怎樣的“斷親潮”都無法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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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姨夫去世以後,我姨就把自己的房子過繼給了兒子,然後把自己的存款也全給了兒子。老人之所以這樣做,是姨夫當時有一份囑託,就是,要把錢給自己的孩子,要讓孩子過好的生活,讓他們一家幸福。我的姨就把這所有的錢財都給了自己的兒子。當時家裡的親戚朋友都勸伊,這樣做不好,你應該等到自己到老的時候看著兒子能夠養你的情況下,再把這錢給他。況且你還有兩個女兒,她們一分都得不到,是不有一些不公平呢?可是我姨當時只想著自己要完成丈夫的意願,所以把錢財都給了兒子。可是天有不測風雲我姨真的就有一天突然腦出血住進了醫院。當時緊急情況大家就讓她的兒子把錢掏出來給母親急救,可兒媳婦兒拿了兩萬塊錢,就說沒有錢了,大家質疑之前給他的20多萬到哪裡去了,他說都給孩子買房子了。可是母女連著心吶,作為什麼也沒得到的兩個女兒,卻在這危難的時候,也沒考慮公不公平,而是把錢拿出來都給母親看了病。好在我的姨自己還有養老保險。最後報回來的錢還是還給了女兒們。

通過這樣的事情,我覺得作為老人的應該到自己即將走完人生道路的時候,再決定把自己的財富給哪個兒女,才決定誰會孝順,你給誰,這樣才是最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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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也是這樣,我父母都是半路夫妻,他有四個兒子,我媽有我們五個兒女,他們結婚以後買的房子被拆遷了分了四套房子,父親給他的兩個兒子一人一套,我媽這邊也給我哥哥和弟弟一人一套,作為女兒的我一分錢都沒有我還有七畝地在我媽的戶籍上,你們說我心裡能平衡嗎?我經常說等她老了我只負責照顧不會給她花錢,我父親的兒子也不可能管我媽,我弟弟和哥哥估計也指望不上,我媽呀這輩子就疼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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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有這樣經歷的女兒。我那偏心我妹,把房子直接寫了我妹的名字。我妹也是40多歲的人了,我爸以前重病需要吃完幾年,費用很貴,我妹沒出一分錢。我父母要買房子,我妹沒出一分錢,也是我一個人定了。平日請父母旅遊,吃飯,我妹也沒出一分錢。我妹買房子我媽還補貼了不少,日常生活我媽也幫補了不少。當所有這一切成為習慣後,只要我不願意再出錢,我父母就到處說我不孝。

請問,你們還有資格說子女不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是不對的嗎?不站著說話不知道腰痛。我傾盡所能對孃家好,就沒有多餘能力對婆家好了,這樣對我的婚姻有好處嗎?如果我不是有善解人意和無私的丈夫,我早就離婚了。

現在我5個親姑姑都叫我不要再理會我的父母了。人在做,天在看。公道自在人心!

父母要是做的那麼偏心,自己應當承擔偏心的後果。外人無權用道德來綁架不受待見的子女的行為。做出了選擇又不願意承擔後果,這是懦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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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思想和觀點不正確。撫養兒女和瞻養父母都是應該的,也是法律的硬行規定。因為沒得到財產就拒絕病重父母是毫無道理的。

首先應想到自己的成長父母撫養的辛苦一言難盡,他們老了自己必須膽養,這才是為人之道。和財產不能同日而語。

我家姐弟五人母親早亡,我做為長女為那個家操碎了心,幫助三個弟弟成家後老父己經身弱多病,不斷住院。那時我們可困難了,弟妹們沒有錢,我也每月就那幾十元收入,老父一無所有。但每次住院我都盡心盡力,全家一條心度過困難。那時也有人說我,你爸又不是隻生下你?我咀上和心裡都是這樣想的,我在盡我那一份義務,在盡我那份孝心。

老父去世後,我寫了一篇父親的棋盤來悼念他,確實他留給我的就是那閒來無事下棋的一塊木棋盤。孑欲養而親不待,現在生活和經濟都好多了,想盡孝去哪裡啊!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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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把財產給誰,那是你父母的事。他們就是不給你一分錢,你也有贍養他們的義務。個人憑良心,你做到問心無愧就可以了。至於你父母,一碗水端不平那是父母的事。再說我們國家大部分人都重男輕女。這是我們的國情,也不能全怪父母。我也是女兒下面有兩個弟弟。父母肯定對弟弟們關心多一點呀,付出的多一點呀。但我們做女兒的一樣要孝敬他們呀,該買的衣服買,該給的錢要給。生病了該照顧一樣去照顧。去年媽媽心梗,爸爸車禍。我和愛人回去照顧了三個多月。無論父母怎麼樣,贍養他們都是我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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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女兒作的對,給那些死偏心的老人作個樣子,我就是沒拿老人一點家產,把財產給了另一個兒子,孩子從小就沒管過,回家門都關著,我一直沉了幾十年,因為是老人,誰拿老人財產誰就有責任管到底。人啊!都有老人!難到我們不是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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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在農村是合理的。

一,養兒防老是風俗習慣,從古到今都是這樣的。

二,女兒出嫁時,男方給彩禮。彩禮本身有了斷的含義,也就是女兒己是別人家的人了,父母與女兒是親戚關係。兒子與父母永遠是一家人。

兒子有權繼承父母財產,或者說兒子繼承父母財產天經地義,合情合理。有兒子的家庭,如果還有女兒,但是女兒一家無法得到父母財產。

三,在現實生活當中,母親患病或去世以後,兒子或兒子家庭承擔主要花費,女兒花錢是次要的。如果兒子經濟條件差,女兒條件好,女兒可以多花錢。

實際上,女兒岀嫁以後,在經濟上與孃家人互不相干,各過各的日子,彼此借錢也要還帳。但是,對於兒子,如果一個兒子,不論與父母生活在一起,還是分家過,財產是兒子的。如果幾個兒子,與誰共同生活,誰家繼承財產。

當然,任何事情不是絕對的,在母親患重病的情況下,應當適當承擔一部分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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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子在現實生活中,法院也已經判決過很多了,那法院又是怎麼判決的呢?為什麼要這麼判決呢?

案例

只因母親將股票、房產等財產都給了兒子,在母親患病後女兒拒絕贍養,母女對薄公堂,生前贈予,這位母親的偏心一覽無餘,卻也最終導致自己老無所依。

年輕古稀的王奶奶與丈夫共同養育4個孩子,大女兒與小兒子,不幸早亡,相伴50載的老伴也於兩年前去世,隨即發生的繼承糾紛則讓王奶奶與兒子阿明、女兒阿珍的關係緊張起來。

原來2017年1月王奶奶被診斷出癌症,術後療效並不理想,面對動輒幾萬元的治療費,王奶奶每個月不到3000元的退休金簡直是杯水車薪,患病期間都是由兒子阿明照顧,親生女兒,對生病的母親不聞不問。

4個月後,王奶奶一氣之下將女兒訴至法院。

“女兒是我懷胎生下來養大成人的,我把財產留給兒子,難道這可以成為女兒不孝順的理由嗎?”

王奶奶的訴求,女兒阿珍以後每個月給她1500元贍養費,並把前兩年拖欠的贍養費也補上,還要分擔住院期間花的7000元.

快50歲的阿珍覺得有些委屈.

“我爸去世後,因為遺產問題,家裡矛盾很大,我媽把財產都給了我哥,現在又要我承擔一樣的贍養義務,我覺得這不公平。”阿珍表示她願意贍養母親,但是其本身經濟條件並不好,一個月收入才2000元,還要養小孩,“如果硬要我付贍養費,就從我本應分得的房子租金里扣,我真的負擔不了醫療費。”

法院:母親要求贍養費合法,兒子應當承擔更多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查明,王奶奶一年前便將自己的股份和房產份額全部無償給了兒子阿明,現在的退休金每個月不足3000元,每年分紅不超過8000元,王奶奶除了身患癌症外,還患有肺炎等其他疾病,目前已花去幾萬元的醫療費,女兒阿珍除了每個月2000元的工資外,還有每年不到2000元的分紅收入。

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予贍養費的權利。

王奶奶提交的醫療費用單據,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據顯示,王奶奶確實年老體弱且患有重病,雖然她有股份分紅及退休金收入,但因病情嚴重,所需的相關醫療費用,護理費用,營養費等等,也較高,阿珍是王奶奶親生女兒,於情於理於法,都應當每月支付一定的贍養費用給王奶奶,考慮到王奶奶將其大部分財產給了兒子,兒子從情理上應當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

關於贍養費,確認女兒阿珍從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需每月支付王奶奶贍養費用200元,並考慮到王奶奶今年1月後診斷患有癌症等嚴重疾病,判決女兒阿珍按期支付王奶奶贍養費,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按每月200元計算支付,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計算支付,駁回王奶奶的其他訴訟請求。

拿到判決書的阿珍沒有要求上訴,她表示許久不見母親,看著母親越發瘦弱的身體,五味雜陳。

對於癌症晚期的王奶奶來說,女兒每個月幾百元的贍養費並不能延長她的生命,但因為贍養費每個月母女能見上一面,也許能成為他們關係改善的契機。

其實提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看似明智,實則是個昏招,提前贈予不僅有可能會產生類似於上文王奶奶的煩惱,還有可能會產生子女揮霍,離婚分割,傳承議員落空,子女去世等風險,令人防不勝防。

我們也從法院的判決中可以看出,子女對父母是有贍養義務,但法院也不會盲目的放大這種權益。


飛魚無缺


儘管母親將大部分財產給兒子,女兒也不能拒絕盡贍養義務。因為母親將兒女養大後,就已盡了撫養子女的義務了,至於自己的財產,想怎樣安排怎樣安排,這不應該成為女兒拒絕盡贍養義務的理由。

不過,雖然按道理母親把兒女撫養長大之後,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財產,但是如果不能夠平均把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就不要指望自己的將來兩個子女會盡同樣的贍養義務。因而,母親把自己的大部分財產分給了兒子,患重病後就不要想著女兒也同兒子一樣盡同樣的盡務。

當然,女兒拒絕贍養也是不對的,按法律,女兒的做法不對,按人情,女兒的做法也不對,不過,想一想母女之情,也沒有必要計較太多。這不是道德綁架,而是為了自己的心,不管怎麼說,母親都是生養自己的那個人,沒有母親的孕育撫養,也就沒有女兒的存在。

另外再說道女兒的同時,我也想說一說那個兒子。女兒之所以在母親重病之後會拒絕贍養母親,我想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兒子要求女兒具有同樣的贍養義務,致使女兒想起母親把大半兒財產給了兒子,致使女兒感到委屈,從而女兒拒絕盡贍養母親的義務。

說實在的,女兒固然具有贍養母親的義務,但那一個得了母親大部分財產的兒子不應該自覺地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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