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新《土地管理法》對養殖業影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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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明確界定徵收集體土地的公共利益需要範圍

新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 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在此之前,2004年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僅將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條件限定為“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因此,新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被稱為“首次明確界定徵收集體土地的公共利益需要範圍”。關於這條規定,在明律師作出解讀:

(一)房地共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六種情形,與新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基本一致,同時兩法根據其國有土地上房屋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性質各有其相應特殊規定。

我們可以從此條規定看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徵收與補償方面越來越趨於共通,至少在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上高度共通,在具體規定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相關規定仍待完善推進。

(二)房地有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了兜底條款,即“(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則規定了“(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二者的差異在於“法律、行政法規”與“法律”。





呆呆鴨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2020版新《土地管理法》國家相關農業扶持政策,法律、法規相繼出臺,我國農業發展、農村經濟步入了改革開放“騰飛”的快車道。

2020年版新《土地管理法》

♞ 說句心裡話,我還真羨慕這個時代的農村青年們,返鄉、回鄉創業,趕上了這麼一個好機遇,有眾多的農業項目選擇。

★ 農民“家庭農場”,新型的農業經營主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財產權利穩定了,法律層面,正確決策保護農民資產,農民風險降低了,給農民投資農業生產,吃了一顆“定心丸”。

對養殖業有什麼影響?

▲ 本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辦規規模化養殖規定:

① 儘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

②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承包期30年……(屆滿後依法相應順延)”。

★ 這是一個大利好消息,對養殖業來說農民可以放心大膽的投入,對養殖事業的發展,奠定了一個堅實的基礎。

養殖業,民營經濟“公正、公平的競爭市場環境,平等、保護,寬容政策的法治營商環境”,己經形成。

相關信息:

《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 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 22日己發佈。


夢中翔之夢


愷易物聯網是做現代農業服務的,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一下。

對於農村大多數的朋友來說,種植業和養殖業就是最傳統的兩項賺錢渠道,也是他們生活的保障,所以基本上都是圍繞它們開展賺錢項目。那麼在2020年,農村養殖用地申請需要什麼手續呢?2020年農村養殖用地的審批流程又是什麼樣的?下面一起來簡單瞭解下。

一、養殖用地新政策

1.國土資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由此可見,現在養殖用地的審批越來越嚴格。

2.養殖用地也不是說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滿足環評設計的要求,並且《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也必須要有,否則會對環境和生活造成影響。

3.此外,養殖用地還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

(2)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

(3)禁養區內不能建設養殖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等。

(4)必須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養殖用地審批流程

根據國家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可以在上面建造養殖用房,在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的前提下,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選擇耕地用於養殖業。養殖用地審批需要一定的流程: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2)一般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3)養殖用地審批需要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因此有這方面需求的朋友,需要找當地的人民政府進行諮詢,具體審批時間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決定。

三、養殖用地不給批怎麼辦?

1.養殖用地不給批很歐可能是因為破壞種植條件,或者破壞了耕地的耕作層。因此,首先得恢復種植條件,或者恢復耕地的耕作層,然後再次進行申請。

2.國家對於養殖用地和養殖業的發展,是一直在扶持的,但是養殖用地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否則會出現不給批的情況。比如,養殖用地必須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如果審核不合格,就不被給予批准。

3.養殖場的一些生產設施和綠化隔離帶這些用地,是按照農業用地來管理的,不用辦理農業用地專用審批手續。那些管理和生活用房、儲存飼料用房、硬化道路等設施都屬於永久建築物,按照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綜上就是有關養殖用地新政策的全部解讀,內容僅供各位養殖戶朋友參考,具體還是要以當地出臺的實際政策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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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的影響,土地利用率更高了,設施農業用地部分可以佔用耕地,審批手續更加的簡便,有利於農民提高資源利用率,尤其是雞舍可以採取雙層或者多層模式


縱馬長歌


養殖也得是一般耕地或者未利用土地上,得寫申請,很麻煩的[捂臉]


南風知臥意


很想回到小時候自由的農村,田園微生活,現在呵呵


順義大姐


不管怎麼改變,首先你得合法合規,然後你是一人做還是帶動農民一起做好做強,這是關鍵


老劉songbai


土地對於生長在農村,又創業在農村的我來說即親近又無耐,國家雖然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致富奔小康,但是國家紅線一基本農田不能佔用。國家2020版新《土地管理法》將於1月1日執行,對想在農村土地上幹一翻事業的人來說的確是個好消息。因為新法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加農民收,盤活了農村土地的利用,這當然對於養殖行業來說也是一個利好消息。另外國家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還在2019年12月17日共同下文: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2020年在農村的土地上給想在農村以養殖富的人帶來了信心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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