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人在禁獵區獵捕野生松鼠被判刑

新疆:四人在禁獵區獵捕野生松鼠被判刑

近日,新疆新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在新源縣境內非法狩獵的張某甲、張某乙、李某、龐某等四人非法狩獵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張某甲在林間抓捕野生松鼠並銷往廣東,以謀取非法利益。期間,先後聯繫湖南同鄉被告人李某、張某、李某乙(另案處理)、張某丙(另案處理)、蔣某(另案處理)等多人到新疆新源縣、鞏留縣抓捕野生松鼠共計四百餘隻。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新源林區警察大隊送檢兩隻松鼠為歐亞紅松鼠,該松鼠被列入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屬於受保護野生動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李某、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工具獵捕國家三有動物松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應當依法受到處罰。依法判處張某甲、張某乙、李某、龐某等人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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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我國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經研究,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於2000年5月在北京召開專家論證會並制定了《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名錄”),其中歐亞紅松鼠即在受保護的三有名錄之中。(王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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