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8.湖南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洞庭湖“湖霸”涉黑案二審宣判

8.湖南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洞庭湖“湖霸”涉黑案二審宣判

2019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8.湖南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洞庭湖“湖霸”涉黑案二審宣判


2019年11月25日,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湖南省益陽市中級法院對夏順安等11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主犯夏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8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被分別判處十六年至二年零三個月的有期徒刑。該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所得4000餘萬元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夏順安等10人提出上訴。12月23日,湖南省高級法院依法對夏順安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先後向公安機關提出多條證據收集建議。經查,2001年底,被告人夏順安先後承包湘陰縣石湖包、響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經營蘆葦。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內的漁業、礦業資源,夏順安以沅江市順安實業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湖南洞庭龍食品有限公司)為依託,糾集其弟夏順泉組織人員修建矮圍,在矮圍內外非法捕魚、採砂,並指使組織成員通過毆打、辱罵、恐嚇、強拿硬要、毀壞、侵佔他人財物等手段,不準其他人員到其劃定的圍湖範圍內捕魚、釣魚和採砂。夏順安及其組織成員先後7次勒索他人錢款人民幣400餘萬元;非法採砂獲利2200餘萬元,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和修復河床結構等費用3100餘萬元;採用修建矮圍圍湖等非法方式捕撈野生魚,非法獲利1600餘萬元,造成直接漁業經濟損失840餘萬元,生態環境損失2500餘萬元;騙取貸款840萬元;詐騙畜禽退養補償款80餘萬元;先後22次向湘陰縣、沅江市的國家工作人員鄧宗祥(另案處理)等6人行賄200餘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該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分工明確,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採礦、非法捕撈水產品、騙取貸款、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夏順安利用沅江市、益陽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蘆葦場下屬管理區的人事安排,侵蝕基層政權,嚴重破壞了洞庭湖的生態環境和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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