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小廠亂制定廠規,以無人為由不允許辭工,該怎麼正確保護自己的利益?

user1897003445594


你好,我看了你的問題,也看了你自己對問題的具體敘說,我還是先概括一下你的情況,方便讀者評判。你的大概情況是3月初進了一個私企小廠,當時領導說必須幹滿3個月才可以辭職。現在的問題是你的領導因為脾氣暴躁總是動不動罵你,讓你無法忍受,而你已經做滿3個月了,現在想要辭職,但領導以沒有招到人為由不批准,而且公司還有2個月的工資沒有發,你不知道該怎麼辦,也對去勞動局投訴沒有信心,所以在這裡問大家。你的事,我來解答,因為這種情況我處理過,心中有數,所以對你應該有所啟發。

首先你應該知道工廠存在兩大問題,且都是不合《勞動合同法》的

  1. 工廠關於員工必須幹滿3個月才能辭職的制度規定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員工提前3天或者30天打辭職報告,就可以離職,這也就意味著員工任何時候都有辭職的權利。況且,《勞動合同法》沒有哪一條規定員工必須幹滿3個月才可以提辭職,所以這樣的工廠規定就是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條款。
  2. 領導不允許你辭工的理由和做法違反《勞動合同法》。我上面也說了,辭職是《勞動合同法》賦予給員工的合法權利,只要你不願意在工廠幹了,只要你按照法律規定的辭職流程走,那麼你們工廠領導以無人為由不允許你辭工就是沒有道理的,這樣的理由和做法都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你辭職照做就是了。

作為員工,你應該知道的辭職權益有兩個

  1. 辭職無需領導批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員工提前3天或者30天打辭職報告就可以辭職,期限一到,不管領導允不允許你離開,你都可以走人,且不用承擔任何法律後果。這意在表明員工辭職是無需工廠領導審批或批准的,只要你提出了辭職,立馬就產生了法律效力,不容工廠領導做主,這一點你必須牢記且理解。
  2. 辭職最好寫書面的辭職報告,並按規定等3天或30天。雖然你有辭職的權利,但你也必須知道,你提了辭職不是立馬就能走人的,你也得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辭職流程執行。具體而言,你幹了3個月了,如果還沒有轉正,那就意味著你還在試用期,那麼你只需要提前3天打辭職報告就可以了,3天過後,你就可以去工廠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領導不給你辦理,可以直接走人。如果你已經轉正了(以辦理了轉正手續為準),那麼你必須提前30天書面寫辭職報告,按照你們領導的意思,你可能需要等30天后才可以辦離職,所以你還需要老老實實的在工廠幹30天。我估計你們領導之所以說沒招到人不讓你辭工,可能是你想立馬辭職走人。如果其這樣,領導不允許也是合情合理的,畢竟工廠招人需要有一個過程。但不管是不是這樣,領導不讓你辭職的做法都是錯的,他應該收下你的辭職單,然後著手準備招聘,而不是阻止你辭職。
上面這兩點你可以跟領導好好的說道說道,我覺得讓領導知道你懂《勞動合同法》才更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你應對領導不許你辭職的做法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依法維權

針對你的問題,我建議你根據下面的流程進行操作,以期最有效的解決。

  1. 不要口頭說辭職,一定要書面寫辭職報告。根據你是否轉正的情況,提出在3天后還是30天后辦理離職,告知此事即可,辭職的理由一定要寫無法忍受領導的辱罵,不要寫自己的原因。
  2. 如果領導收到你的辭職報告後還是說沒招到人不允許你辭職,你就說員工辭職無需領導批准,這是法律規定給我的權利,我現在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出辭職,請工廠依法執行就是。同時告知領導,自己在最後一天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請工廠給你結清2個月的工資。
  3. 如果3天或者30天后工廠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或者辦理離職手續後卻不給你結算工資,那麼你一定要立馬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不要拖延。
  4. 你還要做一些準備工作,以便作為維權的證據,最主要的就是勞動合同。如果有這個最好,如果工廠沒有跟你籤合同,那你還需要申請認定你與工廠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然後才可以要求工廠給你補發工資,並且此種情況下你還可以要求工廠支付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和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不要聽外面的人說勞動局怎麼怎麼不行,你這個事,如果無法妥善解決,還必須要勞動局出面。現在勞動局執法力度還是很嚴格的,只要你法理證據充分,事實權益清楚,你去勞動局維權一定可以得到解決的。

好了,說的夠多了,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留言探討,我知無不言。


Sir聊HR


首先你要查一下,這個小廠有沒有進行過工商登記。

如果沒進行工商登記

如果未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未領取營業執照,那麼這個小廠不具備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你和這個小廠之間僅是小廠廠長以個人名義僱用你的僱傭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達成一致,工廠亂制定廠規,對你而言是無效的,拖欠你工資,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如果進行了工商登記

如果進行了工商登記,你們之間又符合了勞動關係的特徵,那麼應該受勞動法的調整。


如果雙方無進行過服務期的約定,你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離職,該廠規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無效。但須注意保留書面辭職的記錄。

另外工廠拖欠你工資,你可以以被迫辭職為由提供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提出辭職時,應當註明是因為拖欠工資辭職的,否則申請仲裁的時候,得不到支持。

如你們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可以申請仲裁,從第二月起要求雙倍工資。


蘇州律師從振


針對題主這個問題,可以明確告訴題主:老闆已經是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題主完全可以大膽的有禮有節的向老闆提出辭職申請,聰明的老闆定會很快給你結清工資放人。

一、為什麼這麼說呢?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1、老闆未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我看了題主對此問題的闡述,只是與老闆說好三個月後才能辭職。由此可以判斷出老闆並沒有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即使題主與老闆談的是短期工作,也必須要簽訂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所以,老闆沒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其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後面將談到)。

2、老闆規定勞動者三個月內不準辭職,這種行為再次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相關法律條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老闆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且還侵犯了勞動者辭職的合法權益!

這完全是一個法盲的耍流氓行為,就是一種對法律無知的愚昧表現!

3、老闆未及時支付勞動者報酬,又一次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通過以上三點分析可以看出,老闆違法在先,勞動者完全是可以隨時提出辭職走人,既不用提前3天,也不用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而且還是合理合法的。

二、題主現在究竟該怎麼辦?

可能題主現在很迷茫,不敢辭職走人,害怕走人時,老闆不付另外2個月的薪酬。其實你一點不用擔心,我幫你支招處理。

第一步、收集好你到該廠上班以來的所有資料。

這裡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這個題很可能沒有,但可以收集好自己的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包括上下班的簽到記錄、自己的每天上班的工作記錄等也可以。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於公司員工,在這裡上班工作。

2、第二步、提出辭職書面申請,要求老闆馬上結清未支付的2月工資。

將彼此談判內容,悄悄錄成音頻或視頻(只要企業拒絕你的要求),這將是增強證明公司違約的證明。

這些資料如果到了訴訟階段,將會起到重要的證據作用!

在這一步,題主應先明確告訴老闆,如果不及時結清未付的2個月工資,那我將走程序申請處理,而且將不再是要求支付2個月工資,而是要求支付4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題主只要有理有據的向老闆講清法與理的關係,自然老闆會立馬結清未支付的2個月工資,如果真走程序老闆白白再損失2個月工資,豈不是挖他的肉嗎?

相信任何一個聰明的老闆不可能算不過這筆帳來!

(也可以採取以進為退的談判策略)當然題主也可以一開始要求老闆支付4個月工資,也可以在具體談判時少一個月,只要3個月工資,最後一句話定音,如果馬上結清付2個月工資也可以!

老闆不立馬付你那2個月工資才怪了!

當然也有可能法盲老闆比較打鐵,始終不付2個月工資又該麼辦呢?

3、第三步、題主獲得工資的正確途徑與方法。

此時如果要走程序就一定要求支付4個月的工資了,不能再2個月,必須就要求依法解決處理了。

那麼前面題主收集的證據材料,此時就要發揮作用了!

A、向勞動局打電話舉報老闆扣發員工工資,很快就會有人來調查處理;

B、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C、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此時可以藉助當地網絡論壇,發出你的具體情況,讓輿論來監督!這立馬會引起當地勞動局的高度重視,你的問題立馬會分分鐘搞定!同時也可以向當地信訪接待中心反映情況,很快你便會收到被拖欠的工資!

你對此問題又有什麼新的看法呢?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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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作為人資管理員,建議當事人走法律程序解決問題:

一、你所說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做夠三個月才能辭工,既無道德要求,也無法律依據。如屬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則此規章無效,無任何約束力。只因用人單位制定的規則制度與勞動法律法規相牴觸。

二、根據巜勞動合同法》笫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依據上述勞動法律依據,結合勞動者本人的實際情況,可前往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中國是法制社會,合理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一定會得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的支持,請相信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級政府部門。




曉風殘月自媒體


你好!這樣做肯定是欠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國家為什麼制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是因為勞動者是弱勢群體,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你的問題中,工廠以無人為由不允許辭工,有沒有具體的行動、手段或措施強迫員工工作?

如果有的話,那情節更為惡劣,違法更為嚴重。你需要收集這方面的證據,如通知公告,限制外出、剋扣工資等。

如果沒有,你就按正常的離職流程,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讓領導或人事簽字並保留一份做為證據。到離職日期,辦理離職手續,讓公司結算工資並出示離職證明。如若公司不予辦理,持離職申請、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到當地勞動部門信訪、申訴,請求仲裁,維護勞動權益。

但話說回來,你為什麼要離職呢?離職原因是什麼呢?我見過太多員工輕言離職,入職沒多久就離職,也給企業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影響了企業的生產和運作。成年以後,我們也從自然人變成了社會人,做人做事也要負責任,不能像小孩一樣任性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


生之涯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及辦案實踐,分析建議如下: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即辭工)是法律賦予的法定權利,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同意的;

2、勞動者如果辭職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在第31天即可與用人單位辦理離職交接及結清工資的手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3、為了預防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時,用人單位單方以沒有收到為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因此特別提醒,在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使用郵政快遞郵寄給用人單位,並在郵遞詳情單註明“辭職申請書”;

4、如果辭職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絕辦理離職及結清工資手續時,可以向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求助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合肥律師劉志漢


你好看到你的問題,我也就不給你搬出那些條條框框了,作為葉一個人力資源行業從業者,我能體會你的心情。

就此事,我覺得寧願少要半個月工資也不願意再給他工作,畢竟有些人是蠻不講理的,還有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很長的時間,但是你也可以提交下你的資料到相關勞動局去。

還有找工作的時候切記,遇到這樣的老闆,你直接不要多待,那樣虧的還是你自己,有好的單位就好好幹,這才是長遠之道啊。

現在生活壓力大,不要說拖工資,就算是正常工資,對於打工者來講都還是有壓力的,這樣的老闆,對打工者來講無疑是雪上加霜。所以適當的維權,加上用心去思考你的工作方向是缺一不可的。


職場托馬斯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離職時明確提出,勞動者在離職時未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其之後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希望能幫到您。


律正看法


三月份剛進到一傢俬人小廠上班,進去時說好的要做夠三個月才能辭工,可是裡面的老大脾氣暴躁反覆無常,動不動就衝我們幾個新人發火,每次都是當眾打擊羞辱,搞的我現在都質疑自己是不是真的那麼一無是處,每天上班不開心胡思亂想的。處在這樣一個環境裡,真的不想幹下去,可是我三個月也已經做滿了,像他提出辭工他不批,理由是要等他們廠招夠人。

請問像這樣的情況該怎麼做才能辭工走人並且拿到兩個月所有的工資?很多人都說告勞動局,可是也有很多人說勞動局是不會理會一個人的,現在的我真的很迷茫,辛辛苦苦背井離鄉出來掙錢不容易,難道打工人就該被欺負嗎?


user189700344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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