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以超時加班為由辭職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tb雅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本人辦理勞動報酬方面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實踐分析如下:

1、用人單位安排超時加班,如果不屬於特殊情形的,每天超過一個小時,每月超過三十六小時的,用人單位將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2、勞動者如果以超時加班為由辭職,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現有相關規定,通常得不到支持的。

3、如果用人單位對超時加班,未能按時支付加班工資,那麼勞動者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為由提出辭職,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通常是能夠得到支持的。


合肥律師劉志漢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公司超時加班肯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但現狀是怎樣的呢?

但目前的現狀是怎樣的呢?特別在勞動密集型企業,不超時加班的公司基本很少,一般至少是8+2模式,也就是正班8小時,加班2小時。而勞動法規定每天加班不超過1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可以說沒有幾家企業能做到。

那麼對目前對超時加班的現象,相關部門也都瞭解,基本上都是基於3個前提:1、公司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2、員工不投訴;3、不能因為加班導致員工和公司出問題。

所以,針對超時加班,員工可以去投訴,勞動部門也只會責令企業改正,最多再罰款。

最後,針對這個問題,超時加班並不屬於被迫辭職的範圍,這是一個很傷心的現實。

所以,員工以超時加班為由是不能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因為現在超時加班的企業實在太多了,如果這個放開了,那麼很多公司要被弄到關門。


打聽生活


不能!

根據《勞動法》規定,除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而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加班時,需與勞動者協商同意,同時無特殊情況不可以超過法律規定的加班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除非具有第三十八條規定即“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提出辭職具有第三十八條的情形,用人單位才有義務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單方以超時加班為由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加班,則可以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規定隨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戰略績效管理


九九六工作制度、違不違反勞動法


zuwpF


好像不能,記不太清楚了。勞動者主動解除且能得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好像只有拖欠工資和社保時才可以。問下度娘就知道了,其實法律條文是公開的,都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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