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步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規定,參考國務院法制辦國法〔2011〕35號《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收到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徵地批覆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程序可以分為“徵收土地公告”環節、“徵地補償登記”環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聽取意見、批准與公告”環節、“按照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向權利人支付補償項目”環節,“不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依法申請複議或訴訟”環節、“責令交出土地”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環節。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步驟


具體如下:一是,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②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③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④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二是,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等,下同)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②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③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④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⑤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⑥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三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以便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四是,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權利人認為市、縣人民政府未依法進行安置補償的,可以向地級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後(或者)直接提起訴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複議請求和訴訟請求可表述為:“請求履行補償安置法定職責”。

五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搬離),地上有房屋和附著物同時予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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