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第1號


烏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第1號

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降低噪聲汙染,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創建文明城市,優化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各區主城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各區主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海勃灣區:舊城區東至東山,西至包蘭鐵路,南至南河槽,北至林蔭大道;濱河區包括濱河一期,東至包蘭鐵路,西至烏海湖,南至彩虹橋,北至海北大街西。

  烏達區:巴音賽街道辦事處及濱海街道辦事處轄區。

  海南區:拉僧仲街道辦事處轄區。

  (二)其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1. 文物保護單位;

  2. 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 加油(氣)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4. 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 國家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敬(養)老院、大中專院校及中小學校教學區;

  6. 城市主次幹道、高架路、立交橋及地下空間;

  7. 風景名勝區和山林、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8. 公園、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9.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行政管理需要劃定並公佈的其他場所、區域;

  10. 公墓等其他祭掃場所。

  (三)重汙染天氣期間,全市建成區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工作需要,對禁止燃放區域範圍可適時進行調整,並予以公佈。

  二、禁止燃放區域內,任何單位、個人在任何時間都不得銷售和燃放各類煙花爆竹。

  三、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能,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機構等組織和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四、逢重大慶典和節日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機關許可後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五、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提前向舉辦方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宜,不得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提供服務,並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七、社會各界及新聞媒體要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監督,大力宣傳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規定,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法規和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八、該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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