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傷保險“五統一、一調劑”

福建省於2009年開始實行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但統籌層次為設區市級統籌。按照《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福建省人社部門經過充分調研並結合福建省實際,於2019年2月制定《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實行“五統一、一調劑”的省級統籌調劑金管理制度。

福建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有關負責人介紹,在福建省內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此即“五統一”。在基金管理上,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規則和比例上解到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管理,用於調劑解決各地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缺口,此為“一調劑”。

統一工傷保險的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實現了法定職業人員全覆蓋。主要涵蓋三類群體:一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全部職工或僱工。二是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三是建築業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統一政策標準。針對全省費率和待遇標準差異大問題,著力統一費率和待遇支付標準,提升公平性。要求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省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行業基準費率由省級統一調整,各地不得自行調整。原按照各設區市相關指標計發的待遇,均統一按照省級指標進行計發,且由省級統一調整,各地不再自行調整,也不得在中央和省級規定之外支付其他待遇。

實行基金上解和調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金,指由福建全省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本級按一定的規則和比例,上解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管理,用於調劑解決各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缺口的專項基金。各設區市於每年6月底前,按本地區上年度實際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省級調劑金,各設區市上解的省級調劑金直接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當期出現缺口時,經同級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首先從歷年滾存結餘中予以彌補,使用歷年滾存結餘基金仍不足彌補的,設區市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申請省級調劑金補助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按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二是上一年度完成工傷保險覆蓋面和基金徵繳指標任務。

優化管理服務。福建省統一了工傷認定辦法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了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制定並執行全省統一規範的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登記、參保人員登記、待遇核定、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務標準。按照全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要求,依託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實現省級數據集中管理,進行實時監控,實現工傷保險業務的信息化管理。

實現省級統籌後,參保人員最關心的工傷待遇享受是否會有影響?福建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有關負責人說:“實行省級統籌並沒有降低工傷職工待遇水平。我們還將做好定期待遇調整工作,繼續調整提高全省工傷職工定期待遇水平,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改革以來,全省參保人數和基金徵收穩步增加,待遇水平逐步提升,各項制度運行平穩,實現基金保障能力提高、制度公平性增強、群眾獲得感提升、企業繳費成本降低、管理服務提質增效的良好開局,促進了工傷保險高質量發展。(餘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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