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普寧市流沙北街道的居民請注意,看到下面3名失信被執行人請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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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李少平

身份證號碼:44052719641020****

性別:男

年齡:55歲

住址:普寧市流沙北街道體育園2幢16號

執行案號:(2017)粵5281執1303號

立案時間:2017年10月12日

執行法院:普寧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紹:原告羅慶光訴被告李少平、黃麗、李少俊、廣東環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普寧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2+日作出的(2016)粵5281民初1170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為:一、被告李少平欠原告羅慶光借款本金4000萬元、其他費用57.2萬元及利息(利息計至2016年6月30日1240萬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該款被告李少平分4期付還原告:第1期於2016年8月20日前付還利息100萬元及其他費用57.2萬元;第2期於2016年10月20日前付還利息100萬元;第3期於2016年12月30日前付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第4期於2017年10月30日前付還尚欠利息。二、上述還款計劃如被告李少平有一期違約即視為全部違約,原告有權向普寧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未付全部款項。三、被告黃麗、李少俊、廣東環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少平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2233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該款被告於2016年8月20日前付還原告。民事調解書生效後,李少平、黃麗、李少俊、廣東環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執行依據文書:(2016)粵5281民初1170號民事調解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普寧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一、李少平向申請執行人羅慶光付還借款本金人民幣(下同)4000萬元、其他費用57.2萬元及利息(利息計至2016年6月30日1240萬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被執行人黃麗、李少俊、廣東環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執行人李少平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向申請執行人羅慶光支付其先墊付的案件受理費12233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全部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如有線索請聯繫:主辦法官:王法官。電話號碼:0663--2935118。



家住普寧市流沙北街道的居民請注意,看到下面3名失信被執行人請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許錫填

身份證號碼:44052719710810****

性別:男

年齡:49歲

住址:普寧市流沙北街道南園村後寮寨外5巷4號

執行案號:(2019)粵5281執1011號

立案時間:2019年10月14日

執行法院:普寧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紹:原告黃慶盛起訴被告許錫填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普寧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9)粵5281民初59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為:被告許錫填應向原告黃慶盛支付貨款124288元及利息10440元;向原告黃慶盛支付其先墊付的案件受理費749元。調解生效後,許錫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執行依據文書:(2019)粵5281民初59號民事調解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普寧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原告黃慶盛起訴被告許錫填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普寧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9)粵5281民初59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為:被告許錫填應向原告黃慶盛支付貨款124288元及利息10440元;向原告黃慶盛支付其先墊付的案件受理費749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如有線索請聯繫:主辦法官:黃法官。電話號碼:0663--2935118。



家住普寧市流沙北街道的居民請注意,看到下面3名失信被執行人請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陳志南

身份證號碼:44052719700930****

性別:男

年齡:50歲

住址:普寧市流沙北街道西園10幢302號

執行案號:(2019)粵5281執1046號

立案時間:2019年10月22日

執行法院:普寧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紹:原告普寧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經營部訴被告陳志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普寧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粵5281民初1740號民事判決書,內容為:被告陳志南應向原告普寧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經營部付還貨款人民幣(下同)25732元及逾期付款損失(從2019年7月2日起至還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向原告普寧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經營部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向原告付還其先墊付的案件受理費222元。判決生效後,陳志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執行依據文書:(2019)粵5281民初1740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普寧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陳志南應向原告普寧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經營部付還貨款人民幣(下同)25732元及逾期付款損失(從2019年7月2日起至還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原告普寧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經營部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告付還其先墊付的案件受理費222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如有線索請聯繫:主辦法官:馬法官。電話號碼:0663--293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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