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的居民请注意,看到下面3名失信被执行人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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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李少平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1020****

性别:男

年龄:55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体育园2幢16号

执行案号:(2017)粤5281执1303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12日

执行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罗庆光诉被告李少平、黄丽、李少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日作出的(2016)粤5281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少平欠原告罗庆光借款本金4000万元、其他费用57.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6年6月30日1240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该款被告李少平分4期付还原告:第1期于2016年8月20日前付还利息100万元及其他费用57.2万元;第2期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付还利息100万元;第3期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第4期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还尚欠利息。二、上述还款计划如被告李少平有一期违约即视为全部违约,原告有权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付全部款项。三、被告黄丽、李少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少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前付还原告。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少平、黄丽、李少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6)粤5281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李少平向申请执行人罗庆光付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4000万元、其他费用57.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6年6月30日1240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黄丽、李少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少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向申请执行人罗庆光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233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全部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王法官。电话号码:0663--293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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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许锡填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0810****

性别:男

年龄:49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后寮寨外5巷4号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1011号

立案时间:2019年10月14日

执行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黄庆盛起诉被告许锡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许锡填应向原告黄庆盛支付货款124288元及利息10440元;向原告黄庆盛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49元。调解生效后,许锡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9)粤528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黄庆盛起诉被告许锡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许锡填应向原告黄庆盛支付货款124288元及利息10440元;向原告黄庆盛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49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黄法官。电话号码:0663--293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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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陈志南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0930****

性别:男

年龄:50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园10幢302号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1046号

立案时间:2019年10月22日

执行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普宁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陈志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志南应向原告普宁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经营部付还货款人民币(下同)257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7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普宁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经营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付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元。判决生效后,陈志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9)粤52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陈志南应向原告普宁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经营部付还货款人民币(下同)257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7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普宁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经营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付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马法官。电话号码:0663--293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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