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真的很嚴苛嗎?

入選過中學語文課本的《史記·陳涉世家》可以說是家喻戶曉的名篇。“燕雀安知鴻鵠之志”與“王侯將相寧有種乎”更是流傳千年的佳句。司馬迀將“傭耕壟上”的小民列入《世家》,充分體現出太史公對於陳勝首義抗秦歷史貢獻的肯定。《史記》對此事的記載極為精彩。“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謫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陳勝胸懷大志,但這並非他在大澤鄉起義的主因。當時,陳勝吳廣一眾人等面對的狀況是“

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針對因大雨而有可能導致“失期”的狀況,陳勝吳廣二人分析,“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在絕境之下決定起義。接下來兩人為策劃最終的起義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問卜、魚腹藏書、扮狐等一系列鋪墊,最終殺掉將尉準備起義。在二人勸說眾人一同起義時,“大雨失期”毫無疑問地又一次成為了重要的心理砝碼:“乃令徒屬日:‘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眾人處於“等也是死、逃也是死、造反也是死”這樣無奈的情況,只得追隨陳勝吳廣,打響了反抗暴秦的第一槍。


秦朝法律真的很嚴苛嗎?

大澤鄉起義


毫無疑問,“失期,法皆斬”很容易使人聯想到秦代“廢王道,立私權,禁文書而酷刑法”的作風。故而長久以來,人們對《陳涉世家》的記載一直深信不疑。然而,細細查之,還是不難發現其中的問題。秦漢時期雖然有“失期當斬”的軍法,但後世軍令是“軍士失期,治將領之罪”,而不是將整個失期軍隊的士卒全部處斬。秦漢數百年間,史書中也未曾見到兵士或戍卒因失期而全部被處斬的記載。在2007年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從香港古董市場購藏的秦代簡牘(“嶽麓秦簡”)中發現,秦法對在戰鬥中集體臨陣脫逃者,會依其逃亡先後,及逃亡步數的多少來區別對待,普通士卒不會因臨陣退卻而都被處斬。戰時尚且如此,何況失期的謫戍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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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秦簡

即便“失期”會斬殺將領,何以兩位熟悉法令並率領戍卒、負有首要責任的秦朝將尉絲毫不見焦慮惶恐,反而有飲酒至醉的閒情雅緻。兩人假若明知失期當斬,何以在吳廣提出逃亡時要加以鞭笞呢?逃亡縱有風險,畢竟好過坐以待斃。更有甚者,《史記·秦始皇本紀》裡有將“逋亡人”送去新徵服的嶺南一帶戍邊的說法。“逋亡人”的意思是被徵發不去報到反而逃亡的人。顯而易見,他們不可能被“斬”,否則怎麼可能再去戍邊? 那麼“失期,法皆斬”這樣的斷言就顯得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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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欣慰的是,1975年在湖南睡虎地出土了一大批秦代簡牘,保留了不少有關秦代律法的記載,其中就有與“失期,法皆斬”直接相關的法律條文。在秦及漢初的傳世文獻與出土材料中,多能見到“徭戍”二字連用的情況,說明在當時人們的觀念中二者的關係極為緊密,未必截然分開。從《秦律十八種》中的《徭律》可以看出,朝律令中明確規定對於“失期”的處罰是罰金而不是死刑,延誤三日到五日與延誤六日到一旬以及超過一旬的處罰漸次提高。超過一旬的處罰是“貲一甲”,亦即繳納一副鎧甲的罰金。而且,秦律也不是許多人批評的那樣一味“嚴刑峻法”而泯滅人性。《徭律》中有“水雨,除興”一條。一旦發生自然災害,尤其是大雨洪水等人力無法抗拒的特殊情況,徭役可免,也就是條文中記載的“除興”,並且徵發人員不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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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簡


無獨有偶,在“嶽麓秦簡”中,也有類似對“失期”進行經濟處罰的內容。即便是“失期”,罪不至死。何況到天下大雨這樣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並不會因此獲罪。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何兩位統轄戍卒的秦朝軍官,會如此篤定泰山了——反正遲到也是情有可原能夠全身而退,何必辛苦冒雨趕路?

由於有了睡虎地秦簡這樣第一手的出土文獻,《陳涉世家》裡的“失期,法皆斬”似乎變得不可信了。它既不能用來證明秦朝律法的嚴苛,更與“大澤鄉起義”的爆發沒有了必然的邏輯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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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吳廣起義


以此看來,《陳涉世家》關於陳勝吳廣“失期,法皆斬”的記載,可能是陳勝等人有意無意的誤解。畢竟秦統一六國只十餘年,法度可能尚未深入人心。畢竟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年),秦取楚國郢都為南郡,而睡虎地《語書》卻記載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時南郡尚有“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的情況。有意思的是,司馬遷筆下殘暴野蠻的秦王朝,卻無一位酷吏,然而在他所處的漢朝,尤其是武帝一朝的酷吏卻比比皆是。或許,“失期,法皆斬”其中夾雜了司馬迀自己的某些不為人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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