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真的很严苛吗?

入选过中学语文课本的《史记·陈涉世家》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的名篇。“燕雀安知鸿鹄之志”与“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更是流传千年的佳句。司马迀将“佣耕垄上”的小民列入《世家》,充分体现出太史公对于陈胜首义抗秦历史贡献的肯定。《史记》对此事的记载极为精彩。“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谪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陈胜胸怀大志,但这并非他在大泽乡起义的主因。当时,陈胜吴广一众人等面对的状况是“

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针对因大雨而有可能导致“失期”的状况,陈胜吴广二人分析,“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在绝境之下决定起义。接下来两人为策划最终的起义做了很多工作,包括问卜、鱼腹藏书、扮狐等一系列铺垫,最终杀掉将尉准备起义。在二人劝说众人一同起义时,“大雨失期”毫无疑问地又一次成为了重要的心理砝码:“乃令徒属日:‘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众人处于“等也是死、逃也是死、造反也是死”这样无奈的情况,只得追随陈胜吴广,打响了反抗暴秦的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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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泽乡起义


毫无疑问,“失期,法皆斩”很容易使人联想到秦代“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的作风。故而长久以来,人们对《陈涉世家》的记载一直深信不疑。然而,细细查之,还是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秦汉时期虽然有“失期当斩”的军法,但后世军令是“军士失期,治将领之罪”,而不是将整个失期军队的士卒全部处斩。秦汉数百年间,史书中也未曾见到兵士或戍卒因失期而全部被处斩的记载。在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古董市场购藏的秦代简牍(“岳麓秦简”)中发现,秦法对在战斗中集体临阵脱逃者,会依其逃亡先后,及逃亡步数的多少来区别对待,普通士卒不会因临阵退却而都被处斩。战时尚且如此,何况失期的谪戍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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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

即便“失期”会斩杀将领,何以两位熟悉法令并率领戍卒、负有首要责任的秦朝将尉丝毫不见焦虑惶恐,反而有饮酒至醉的闲情雅致。两人假若明知失期当斩,何以在吴广提出逃亡时要加以鞭笞呢?逃亡纵有风险,毕竟好过坐以待毙。更有甚者,《史记·秦始皇本纪》里有将“逋亡人”送去新征服的岭南一带戍边的说法。“逋亡人”的意思是被征发不去报到反而逃亡的人。显而易见,他们不可能被“斩”,否则怎么可能再去戍边? 那么“失期,法皆斩”这样的断言就显得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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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欣慰的是,1975年在湖南睡虎地出土了一大批秦代简牍,保留了不少有关秦代律法的记载,其中就有与“失期,法皆斩”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在秦及汉初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材料中,多能见到“徭戍”二字连用的情况,说明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二者的关系极为紧密,未必截然分开。从《秦律十八种》中的《徭律》可以看出,朝律令中明确规定对于“失期”的处罚是罚金而不是死刑,延误三日到五日与延误六日到一旬以及超过一旬的处罚渐次提高。超过一旬的处罚是“赀一甲”,亦即缴纳一副铠甲的罚金。而且,秦律也不是许多人批评的那样一味“严刑峻法”而泯灭人性。《徭律》中有“水雨,除兴”一条。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尤其是大雨洪水等人力无法抗拒的特殊情况,徭役可免,也就是条文中记载的“除兴”,并且征发人员不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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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


无独有偶,在“岳麓秦简”中,也有类似对“失期”进行经济处罚的内容。即便是“失期”,罪不至死。何况到天下大雨这样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不会因此获罪。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何两位统辖戍卒的秦朝军官,会如此笃定泰山了——反正迟到也是情有可原能够全身而退,何必辛苦冒雨赶路?

由于有了睡虎地秦简这样第一手的出土文献,《陈涉世家》里的“失期,法皆斩”似乎变得不可信了。它既不能用来证明秦朝律法的严苛,更与“大泽乡起义”的爆发没有了必然的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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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吴广起义


以此看来,《陈涉世家》关于陈胜吴广“失期,法皆斩”的记载,可能是陈胜等人有意无意的误解。毕竟秦统一六国只十余年,法度可能尚未深入人心。毕竟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年),秦取楚国郢都为南郡,而睡虎地《语书》却记载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时南郡尚有“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的情况。有意思的是,司马迁笔下残暴野蛮的秦王朝,却无一位酷吏,然而在他所处的汉朝,尤其是武帝一朝的酷吏却比比皆是。或许,“失期,法皆斩”其中夹杂了司马迀自己的某些不为人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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