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丈夫婚前全款買的,房產證上只有丈夫一個人的名字,如他病故,我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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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兩人協議約定為一方或雙方財產,即使不做公證,約定仍然有效。

如提問中男人婚前全款買房,協議約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男人去世,房子全部為遺產,有扶養協議為先、有遺囑繼承為二、最後法定繼承。婚姻結存期內的妻子,與父母子女同為第一法定順序繼承人,原則平均繼承。在共同生活、生活困難、盡到贍養義務程度不同份量上可以偏多。

也可以定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如下:(一)婚一方取得產權證的。(二)婚前一方已經交付全部房款,婚後才到房產證。(三)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貸款合同都是一方籤的。(四)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有產權證)。

其中要注意的是:約定各自財產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泰山木32140178


題主你是有多想要這個房子呀,老公還活得好好的就想著他病故之後,你是否能繼承房子的事。

不過,像這樣的例子在現實中還真的有。

老家的一個大娘,跟她老公是二婚,但是雖然是二婚,兩個人最初的感情也是挺好的,在結婚前,丈夫就有一套全款房了,她也是覺著男人有房子,以後自己住的地方也有了,然後就高高興興結婚了。

而且那時候對房子也沒那麼多的計較和考慮,再說兩人結婚的時候都三十多歲,還算是挺年輕的年紀呀,但是沒想到,她老公還是跟她留了一個心眼。

因為兩個人第一婚都各自有孩子,她老公就怕以後走的早,她一個人把房子佔了,不留給自己的孩子,於是就早早地寫下了遺囑,說以後房子要留給自己的孩子,她只能居住,房子所有權不歸她。

但是這個事情是瞞著女方的,直到兩個人結婚三十多年了,男人突然發病,在病床前才提起這個事情。你說這大娘能樂意嗎,合著我跟了你這麼多年,到頭了連個住的地方都沒了,那真的心被傷的哇涼哇涼的。

這大娘也是個狠角色,雖然已經近七十了,還是跟這老頭離了婚,你生病要讓照顧的時候想到我了,遺產卻留給你兒子,合著我這三十年啥也沒落著,光伺候你了。

離婚後這老頭的兒子對他也沒怎麼照顧,最後幾年沒人看護,過得也是挺慘的。

再說回題主提出的問題。

首先,因為房子是你老公在結婚前全款買的,所以,這個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你老公擁有獨立處置的權利。

所以,這個房子你能不能繼承,就看你老公對你的感情夠不夠深厚了。

如果他足夠愛你,你們的感情足夠好,那麼,他肯定不會說把房子給別人繼承,而是在一起生活的時候,兩個人一起住,如果萬一他去世的早,他自然也是想把房子留給陪伴他幾十年的妻子的。

但是,如果你們兩個人之間的感情不怎麼樣,你丈夫對你還留了一手,那麼他會立下遺囑,指定房子的繼承人,比如他的父母,你們的孩子或者他的兄弟姐妹等等,但是就是不留給你。不過這樣的男人,你也沒有必要再跟他過下去了,跟他共同生活幾十年的妻子連房子都捨不得留下,你還跟他結婚,生子,共同承擔家庭責任做什麼呢?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他並沒有想到房子要留給誰的問題,也沒有立遺囑,那麼這個房子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有繼承權的。

所以,還是建議題主,如果房子是丈夫婚前全款買的,房產證上只有你丈夫一個人的名字,你如果想繼承,還是讓他提前寫好遺囑,或者你確定他沒有把房子指定給其他人,否則你會落得人財兩空。


花七七說事


問出這樣的問題,說明你對婚姻法和繼承法都不太瞭解,而且這兩個法律可能弄得有點兒混同,現在就給大家一一解釋一下。

首先,根據你題目的描述,如果房產是丈夫婚前全款購買的,並且登記在丈夫一個人名下,那麼按照婚姻法規定,該房產是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你們雙方離婚,女方是無權要求分割房產的。注意,這是離婚的狀態下。

但是繼承就不一樣了,因為繼承是指具有繼承資格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去世一方的所有合法財產。

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裡面包括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當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所以當丈夫去世時,只要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遺囑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都會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那麼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肯定是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產的,而丈夫的婚前財產也是屬於遺產的範圍之一,所以該房產作為配偶來說,是有權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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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您好!繼承法規定,妻子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法定繼承丈夫的財產,但如果丈夫生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表示房子由其他人繼承的除外。

第一,確認房產產權

房子是丈夫婚前全款買的,所以房子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丈夫擁有100%的產權。

第二,確認繼承方式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前提是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均是合法有效的。

1、遺贈扶養協議:通常協議中會註明財產分割方式和受遺贈人應履行的權利義務。

如果受贈人已經履行所有的權利義務,則可以依據協議進行財產分割。

如果受贈人未履行權利義務,則可以由遺贈撫養協議中指明的監督人、或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近親屬、或被繼承人所在的居委會等機構起訴;最終將會根據法院判決執行財產分割。

2、遺囑繼承:如果遺囑真實有效,則財產分割按照遺囑執行。

3、法定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或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執行。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世,則財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在世,則財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平分。

三者的優先為:遺贈撫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

第三,確認繼承的操作方式

如果所有繼承人對分配方式沒有異議,則可以通過繼承權公證的方式進行繼承。所有法定繼承人和財產受益人開具相關人事檔案後,一齊去公證處表示接受或放棄財產,由公證員出具繼承權公證書,憑繼承權公證書進行過戶。

如果所有繼承人對分配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法院的判決書確認最終的遺產分配方式,繼承人憑判決書進行房產過戶。

第四,其他提示點

如果有遺囑、且認為遺囑真實有效性存疑的話,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判斷遺囑有效性:

第一,遺囑是否是在遺囑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訂立的遺囑,也就是說當時是頭腦清晰、思維正常的。

第二,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例如:自書遺囑必須是自行全文書寫,文末有簽名,並標有年、月、日。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或以上的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文末有所有人的簽名,並標有年、月、日,且代書人和見證人必須與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

第三,遺囑是遺囑人本身的個人意願,沒有被脅迫、威脅。

第四,遺囑沒有被篡改、損毀。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你的丈夫還活著,你就想起了這個問題,可能聽了一些流言蜚語,讓你心裡不確定,現在我明確答覆你,按照一般情況,你是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當然有繼承權。

房子是丈夫婚前全款買的,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如果丈夫死了,就是丈夫的遺產。你與他的父母,他的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有繼承權。而這房子的財產分配份額應該是:你,他的父母,你們的子女,平均分配房子的價值。

不過還有另外一些情況也應該考慮,那就是遺囑問題。雖說你是他的遺產第一繼承人。但如果你們兩個人的感情不好,而他另有遺囑的話,你的繼承權就不好說了。因為如果有遺囑,他的遺產分配權應該按遺囑分配。如果兩人感情深厚的話,他把房產全部贈送與你也有可能。當然如果感情不好。他也有權力取消你的繼承權。

因此我覺得你想爭取這個房子的繼承權,那麼就好好的經營與你丈夫的感情,感情深了,他自然不會立下取消你繼承權的遺囑。當然,如果你的丈夫有外遇,或私生子,你也可以敦促他立下保障你與孩子繼承權的遺囑。


萍風竹雨123


房子是丈夫婚前全款買的,房產證上只有丈夫一個人的名字,如他病故,我有繼承權嗎?按現在的婚姻法,婚前的財產歸男方所有,也就是說:你的老公在你結婚前就買了房子,這個房產就歸男方父母所有,結婚後買的房子就是你們夫妻的共有財產是可以分配的。


鬱金香137652766


“房子是丈夫婚前全款買的,房產證上只有丈夫一個人的名字”,根據題目當中的描述房子屬於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與女方沒有關係。

但是如果丈夫病故,房產應該作為遺產被繼承,至於妻子是否有繼承權需要看丈夫是否留有遺贈協議(寫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遺囑”)或遺囑。

如果丈夫病故錢留有遺贈協議或遺囑,那麼遺產(包括這套房子)的繼承就需要按照遺贈協議或遺囑當中的內容進行處置,

如果丈夫病故錢留有遺贈協議或遺囑,那麼遺產(包括這套房子)就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遺產,這時妻子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擁有一定的繼承權。

發生繼承時繼承的順序是:遺贈繼承>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注意:

如果妻子在丈夫生病期間有能力、條件照顧丈夫,卻拒絕照顧,在分配遺產時,妻子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東友律師團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疑惑。每個人的家庭情況不同,您有這種問題是很正常的,沒有人有權在弄清楚別人的立場和生活背景以前,武斷地對他人加以指責和評價。您的問題回答起來要注意下面幾點來考慮的。


1、遺產繼承和夫妻財產分割不同

(1)財產分割時婚前財產屬於個人

根據《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 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④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為您丈夫是婚前以個人財產全款購買的房子,並且房子登記在他個人名下,就屬於他個人的婚前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參與,所以您無法以分割方式取得房子或任何補償。但是,如果該房子由您和您丈夫共同生活居住、管理達8年以上的,法院也是可以將其視作夫妻共同財產的。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個人財產也可以被配偶繼承

《繼承法》第3條對遺產範圍作出了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由此可知,雖然房子是您丈夫的個人財產,但是卻不影響它成為可以被繼承的遺產。所以只要您是適格的繼承人,就可以繼承房子的所有權。

(3)一方死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和繼承

一方死後,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分割完畢後,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執行繼承。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

2、有無遺囑、遺贈

《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27條規定了法定繼承的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①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②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③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④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⑤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遺囑繼承、遺贈優於法定繼承先執行,如果有遺囑而您不是遺囑繼承人,只是法定繼承人,那麼是否能得到遺產就要重新判斷。

3、其他親屬情況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作為您丈夫的配偶,在進行法定繼承時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和他的父母,子女(包括婚生與非婚生、繼子女)平均分配他的遺產。法律也規定了一些喪失、放棄繼承人資格的情形,要留意繼承人是否適格。父母已故的不再繼承您丈夫的遺產。

4、有關其他遺產的繼承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假如您丈夫沒有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屬於照顧老人,您在丈夫死後盡心照顧、贍養公婆的,也可以作為第一繼承人繼承公婆遺產。

5、再婚對所繼承遺產的影響

另外《婚姻法》第30條規定了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所以,當繼承執行完以後,再婚行為在法律上並不影響其分得的遺產,任何人不得以再婚為由要求繼承一方退還所得份額的遺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呂叢


房子是丈夫婚前全款購買,且房產證上只能丈夫一個人的名字,這隻能代表這套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如果是雙方離婚的話,對於財產的分割是指婚後的部分,妻子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這套婚前購買的房產,但若是丈夫去世了,那就是繼承的範疇了。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遺產人的收入;
(二)遺產人的文物、圖書資料;
(三)法律允許遺產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四)遺產人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五)遺產人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六)遺產人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遺產人的其它合法財產。

從第四條上可以得知,作為丈夫的繼承人是有權利獲得生前所取得的房屋的。具體到是否能獲得,這就是繼承資格的問題了。


《繼承法》中規定,繼承分為三種方式,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先要判斷死者生前是否留過遺贈撫養協議或遺囑,如果沒有則按法定繼承執行。


法定繼承也是有順序的,簡單來講第一順位是夫妻、子女和父母,也就是說丈夫的這套個人房子的繼承者有多個人,其中包括妻子自己、孩子和爺爺奶奶,這些人均有均等權利分割這套房產。如果第一順利繼承人沒有或是全部選擇放棄繼承,則輪到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第二順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假如:

夫妻二人有一個孩子,爺爺奶奶也健在,由於這套房子的產權100%屬於丈夫一個人,那麼這4位繼承人每人可以分到25%的份額,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


想辦理繼承的話也比較簡單,所有繼承人要溝通一致,如果不想分這些財產,需要出示放棄繼承證明,其他繼承人可以均等的分到放棄的份額。

綜上,房產的繼承和這套房子的取得時間無關,與是否婚後財產也無關,這一點還是要和離婚分割家產有非常大的不同。


小崔聊房


你好很榮幸回答!這個問題分以下幾種情況對待:

第一,如果你的丈夫在結婚前買房時,他及時辦理了房產證,並向公證處公證房子是他單獨所有,房產證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基本是和你沒有關係的,但是他病故的話,你是第一繼承人,可以繼承他的房產。

第二,如果你的丈夫買房和辦證時,沒有進行單獨所有的公證,那麼後期你們結婚了,法律默認該房產是你們夫妻共同所有的,你有一半的所有權,他去世後,你直接可以繼承該房產的另一半產權。

第三,你的丈夫買房辦證時沒有辦理單獨所有公證,去世前如果立有其他醫囑,說這個房子歸父母所有或者其他人,那麼你可以繼承一半的產權。

第四,你的丈夫在買房時辦理了單獨所有公證,去世前他如果立有醫囑說房子歸父母或兄弟姐妹,那麼你就沒有繼承權了,只能按醫囑確定房子的產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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