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三天,如果企業扣除員工3天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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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此次延長的三天春節假期在多數要求不得提前復工的省市區有以下兩個性質:

第一,具有法定節假日性質,屬於假日,因而與週末假日的性質相同,員工享受帶薪假日的權力。在理論前提下或者是與此次疫情有密切關係的企業,這三天假日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到崗工作,應該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第二,具有強制性假日性質,因而在浙江、上海等要求不得提前復工的地區,除疫情需要的相關企業,該假日具有強制性,企業無權要求員工在該三天加入到公司上班,更別說剋扣員工這三天的工資了。

因而,基於上述兩點,你所在的企業如果選擇遵從國家規定給員工休假,但剋扣員工這三天(同時有兩天本來就是週末)的工資,前者是服從了國家規定,後者則違反了國家關於此次疫情期間節假日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可向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執行。

具體可私信我要相關材料。


職場HR老王


這是違法行為。

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也就是說1月31日到2月2日,被國家確定為休息日了。對於普通企業,安排職工法定休息日加班的,應當徵求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的同意。除非就像國家通知所說,因疫情防控不能安排休假。

可是職工擔心,企業不安排休假扣三天工資怎麼辦?

我們國家的假期,實際上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另外還有帶薪年休假。

休息日傳統上被大家認為就是週六和週日。不過,最初《勞動法》的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每週40小時工作制是什麼時候修改的呢?實際上是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面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不過文件執行了兩年的過渡期,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執行。

我們的工資可以分為計時工資和計時工資。我們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普通工資都是計時工資,按月發放勞動報酬。計時工資在計算勞動報酬的時候,涉及到一個概念,叫做“日工資標準”。

日工資標準應用非常廣泛,尤其是在加班費計算的過程中。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安排職工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日工資標準是按照什麼標準計算的呢?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法定節假日是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報酬的時間,因此在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法定的11天節假日。因此,月計薪天數等於(365天減104天)除以12月,結果是21.75天。也就是說,我們平均每日的工資應當用月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計算

如果職工請假,請事假是不需要發放工資的,因此可以在職工請事假時,每請假一天扣除一天的日工資標準。可是我們要明白,國務院下發的通知明確延長假期三天。這三天如果工作,應當進行調休,因此就是普通休息日。如果沒有安排進行調休,那麼應當按照200%支付加班費。當然,戰鬥在防疫一線的醫護人員中央財政會給予每人每天300元的工作補助,其他疫情防控人員每人每天200元。

所以,延長休假的三天,不屬於可以扣除工資的時間,因此單位扣除三天工資是違法行為。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剋扣職工工資。但是,遇到這種事情大家也不要著急,或許單位會想明白的。因為1月份的工資原則上是2月份發放,如果在單位工資發放以後,出現了工資少發的情況,這就有剋扣工資的事實了。職工才可以以此為依據,向勞動監察部門維權。而且職工也可以以此為理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這也是對違法用人單位的一種教訓。


暖心人社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因為意外員工不能夠按時返工,企業不能剋扣工資。


社工羅先生


國務院明確規定:就不容許扣除,如果有這種現象,直接向社保部門反映,審請仲裁直至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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