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裡規定十二月全部週六週日全部調到2020年一月份,是否違反勞動法?如何維權?

用戶7310519305106


按照你所說的意思應該是,2019年十二月的週末出勤,跟2020年的一月份換休。都知道2020年的一月份也是春節假期期間,廠裡調休的目的是為了讓春節多放假幾天。其實很多外資廠都是這麼做的,如果沒有調休可能春節假期也就沒幾天,等於是用自己的週末來延長春節假期了。但是很少像你說的跨年調休的,一般都是本年度調休不涉及來年的假期跟工作日。休息日安排加班調休合法,工作日和法定假日加班調休違法。這樣的調休法律是允許的。



夢斷魂遊


肯定是違法。維權的方式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舉報,要考慮必要性,以後在廠裡的處境。


阿吉8139


【紙箱客】觀點:從企業運營的角度,特別是中小企業,合理但不合法,從維權的角度,公共事業、服務、管理部門也會遷就企業的做法,也就是說:即使個別員工維權,也不會跟你想象的處理結果一樣,大多會不了了之。

一、2020年春節在1月25日,而大多數工廠在農曆臘月23日就放假了(甚至更早),也就是1月17日,而法定的節假日是在1月24日-1月30日,故此期間有8天不屬於法定節假日,而這8天恰巧和12月份的週六週日天數基本吻合(差1天,如果放假早的工廠,則會比這個時間要長)。

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工作時間的調整,前提一定是要符合【勞動法規】。如果企業按照紙箱客所說的這個時間進行了放假和調休安排,從政策的角度可以說工廠規避了法規的要求。

二、企業在通知員工12月份週六、週日全部調到2020年1月份時,就相當於已經對於這件事情的【明示】,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員工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默認、接受,如果在事後再去糾結這個問題,對於員工來說並沒有維權優勢。

三、對於中小工廠來說,最難熬的月份就是12月份和開年的2個月,前者是回款月、備貨月、招投標月、公共關係月、年終規劃、總結、盤點月,而後者則是傳統的【淡季】和【招聘季】。

對於有中小工廠從業經歷的職場人想必會對紙箱客的描述有所經歷和認同,每年的12月份簡直是焦頭爛額,每天忙的暈頭轉向,最大的需求就兩點:給我多一點時間處理工作,給我多一點時間來休息。而過完年,情勢陡轉之下,完全是【閒賦】狀態,每天除了清掃衛生就是清潔機器,再有就是無休止的培訓、培訓、再培訓。

四、至於題主說的維權事宜,紙箱客的觀點:企業是盈利的平臺,一定會抓住年底的最後一個月去努力一下,希望有個好的收尾,無論客戶的投標、回款率還是銷售額。作為員工來講,可能想法各有不同,但對於企業想法是唯一的:就是希望最後一個月能夠有業績。因此,如果感覺不適應,可以選擇離開這個平臺。

總結:

12月份對於工廠而言,的確是全年相對比較忙碌的一個月。能夠出臺週六日調到次年1月份也是無奈之舉。作為老闆思維,一定是希望員工能夠理解,畢竟現在的生意都不好做。從員工角度來講,儘管工廠將時間調整到了次月,但這並不是自己想要的,故此,就像維護一下自身的權益,希望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

在此,紙箱客也深有同感,在感謝員工理解的基礎上,也希望企業能夠在12月份出具特別的激勵政策,比如在週六日工作工資做出遞增,比如年後上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多的延長等等,讓員工滿意,得到員工更大的支持,企業才會有更大發展。

個人見解,感謝閱讀,我是紙箱客,關注後可以看到更多回答和分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