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依照上述法律規格,“私生子女”是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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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10:42:20 晉州普法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依照上述法律規格,“私生子女”是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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