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十條之規定,安嶽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代某某、李某某分別作出行政拘留5日及罰款的處罰決定。 分享到: 閱讀更多 平安資陽 的文章 關鍵字: 跳槽那些事兒 處罰 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