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安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代某某、李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及罚款的处罚决定。 分享到: 閱讀更多 平安資陽 的文章 關鍵字: 安岳 跳槽那些事儿 安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