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大規模合村並居,剩下的集體耕地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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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農村只有合併村鎮,集中土地,規劃集中集體農莊,讓出更多宅基地,閒置菜地等,然後農田改造平整土地,讓掌握科技知識人種殖。而農民拿土地租金,土地歸農民村民所有權。真正的讓農民作主。








一遍綠海


我來回復你,

剩下土地,歸農民,個人承包也是個人的,集體山等是集體,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還是農民個體戶,這個不能改變,否則後面科技化了,農民吃什麼?這個影響社會穩定,不能再收回去,否則後面有人打著分土地口號造反,後果不堪想象,土地只會越來越值錢,。

任何時候,老百姓利益第一位,這才保持社會長久治安,不能動不動權力伸到別人口袋裡去,無論走什麼道路,無論什麼思想,保護大多數人利益必須不變,永遠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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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大規模合村並居,剩下的集體耕地歸誰?

農村的合村並居,並沒有大規模的進行。只是在一些地區少量的進行合併而已。至於說之前的集體耕地歸誰來說,還是比較簡單的。

農村的合村並居,只是對合並的村子的行政機構進行合併,精兵簡政而已。對於耕地和集體土地來說沒什麼影響。也就是說,已經承包到個人的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還是在個人的;而宅地基的使用權也還是在個人的,只不過所有權可能會發生改變,畢竟村子合併了。

而對於其他的機動地、四荒地、荒山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也可能發生歸屬權的改變,這也是比較正常。

也就是說在合村並居之後,承包權和經營權並不會發生轉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不會發生改變,不會影響到個人的利益。能有改變的就是那些未承包到戶的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的改變。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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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完全不必擔心土地歸屬權,合村並鎮並不會改變農民原有的土地承包權。國家及地方也針對該政策出臺了相關規定,明確強調了農民的土地權益保持不變。不僅如此,以前有的優惠政策也保持不變,村名不變,各項福利待遇不變。






奇葩好物


大家好,我是農民小席,感謝提問!

農村大規模合村並居,剩下的集體耕地歸誰?關於這個問題,我的回答還是肯定的,就是歸為村集體所有。

農村大規模合村並鎮已經是農村脫貧致富,發展經濟的必要途徑了。有些農村,自然資源缺乏,土地貧瘠,交通等各方面條件落後,發展極為緩慢,甚至是零發展,唯有合村並鎮後注入新思想、新觀念、新科技以及新技術後才能快速發展。合村並鎮後,原先的土地還是按照以前的承包模式不變,但是新的體系會有新的管理模式。所以,合村並鎮後農村集體耕地還是歸為村集體所有,但是村集體會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種植跟土地相適應的經濟作物,然後按照土地入股比例進行分紅,爭取讓每戶村民都過的衣食無憂,達到現代應有的生活水平。

所以說,農村合村並鎮後,其土地肯定還是歸為村集體所有。


農民小席


農村無論怎麼合村並居,農村集體土地性質不會改變!這個是我國的國家性質、憲法決定的。當然,在合村並居後,咱們群眾對下步耕地等管理存有顧慮是現實的。

一、無論自留地、耕地還是坑塘、道路、拆除房屋後的空閒宅基地,這些都是村集體、全體村民共有的財產。我們只有經營權、承包權而沒有所有權。絕對不會說是哪一個人所有,也不會出現屬於哪一個人私有的情況。

二、合村並居後的管理模式,大多數是集中居住、分別管理。僅僅是相鄰村莊群眾的集中居住,各村仍管理各村,各村的耕地管理、村級事務等依舊延續原有的模式。這樣做能夠有效減少基礎設施的配套難度,有利於提高基礎設施的利用效率,也更有利於建設相對完善的服務設施配套體系,減少空心村現象。

三、合村並居後,對於物業管理來講,就需要設置統一的物業管理機構來進行管理和服務。這也意味著,繳納物業費、收繳水電費等都會有統一的收費標準、統一的物業管理模式來進行,這也有利於小區的規範和管理。

四、合村並居後,如果共同居住的村需要進行合併成新的村莊,就需要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來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說,需要各村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才能通過。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這也充分保障全體村民的決定權。

五、合村並居後的耕地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在這三十年內,依然屬於村民承包經營,村民可以自由的流轉經營權。

六、對於並居後,老村址上的原有道路、宅基地、坑塘,由村委會負責管理。可以採取復墾等形式進行利用。無論採取統一承包經營、還是分配到戶等方式,都屬於村級重大事務,需要通過村民會議決議後,才可執行。


職業新農人


集體的還是集體的,不過是有村委會或者鎮政府管理,個人承包的土地不會動,這點你可以放心,

人少,小村合併其實說白了,就是當下的新農村,這是個好事,住房改善,房屋整齊劃一,環境汙染減少,垃圾設備擺放到村裡,道路乾淨整潔。

村裡醫療條件的改善,購物店在家門口,方便。好的師資力量集中,方便小孩上下學,減少農村接孩子帶來的交通事故,有利於以後的設備投入,管理起來也是一樣。把村裡的閒置土地變成耕地。

但是就像咱們農村裡,也有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首先一點的是地離的比較遠,收種很不方便,糧食的晾曬,老人的住房,改善住房是政府出一部分錢,然後咱們農民拿出來一部分錢,規劃統一去蓋,有的老人不願意跟年輕人住在一起。有沒有經濟來源,所以說新農村還是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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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集中居住,多餘的土地歸集體所有,到時候統一分配給個人,原本你們村有500戶 通過新農村改造,兩棟樓住完了,節約土地300畝,這些土地統一歸集體所有,到時候在平均分配,或者統一承包出去,大家分錢,目前都是這樣做的。

現在新農村建設如火如荼,但是國家也出臺了相應政策,不準一刀切,還有很多規定,很多地方不準搞,所以現在新農村建設暫時擱淺了,不在像從前了,亂七八糟,到處都在搞,現在是本著利國利民的原則。

新農村確實好,不但節約耕地,更主要的是乾淨衛生,生活方便,配套設施齊全,醫院、學校、公交車、大型超市、這也是未來農村的發展方向,未來農村也要向小城鎮發展,打造特色農村,具有觀光旅遊的功能。

目前很多地方建設的新農村極具代表性,曹縣十三村是最漂亮的樣板工程,十三個村聯合起來,每天外來參觀的絡繹不絕,規模龐大,配套設施齊全,一改往日的髒亂差,現在是街道整齊,大型廣場,每天傍晚是大家休閒娛樂的場所,歌舞昇平,農民的幸福指數大大提高。

對新農村建設大家比較支持,特別是孩子多的,因為宅基地發愁的人,這一下全部解決了,絕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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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歸集體所有了。

遷村並居目前為止還只是在部分地方試點並沒有大規模推進。主要是因為試點不是那麼太成功。

我們附近有一個這樣的試點,新房蓋的兩層小樓,設計美觀漂亮,家家戶戶一樣,可以說有效避免了攀比之風。至於老百姓有沒有掏錢我也不知道,估計應該會出一點吧,要不然都讓國家拿,這有點投入太大,村民也太幸福了。

但是,異地建的房子,村民也都誰家住哪分配好搬進去,可是老宅依然沒退,都是兩邊住,這讓當初的設想可是遠遠沒達到目的呀!具體怎麼回事我也不清楚。

遷村並居肯定有好處,問題是建設新村的錢誰來出呢?

如果你所在地的中心城市建設如火如荼,那麼建設用地肯定不夠,這樣一來,新農村建設的錢就有地方出了。

按照目前農村土地整合或者流轉或者叫承包價格來看,一畝地一年最多也就千兒八百塊錢,五十年才值五萬塊錢,離建新村的資金需求差十萬八千里。

換個思路,中心城區建設用地不夠,那就拿農村的宅基地置換。農村的五萬而城市可以是五百萬或者一千萬一畝。農村騰出來一畝,城市的建設用地就增加一畝,這麼算下來就解決問題了。新農村也建了,城市建設用地也增加了,可謂一舉兩得。

問題是,城市的土地出讓金給不給你農村用!憑什麼要犧牲了農村的地來肥了城市呢!


亂眼看世界


合村並居,簡單地說就是把向個村合併成一個新的村,包括人口、土地等資源一併整合。農村土地也不會因合村並居而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土地還是歸村集體所有,村民還享有作為村集體成員該享有的各項權益。

土地的承包權。

合村並居,對於村民來說,原來的村和其他的村合併為了一個新的村,可能村名會跟著更變,但是不管怎麼樣,村民村集體成員身份不會改變,村民享有

土地承包權力不會被取消,仍可繼續承包經營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的土地,包括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到後再延長30年。

11月26日發佈的《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中指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所以說,即便開展合村並居,也不會和國家土地政策相牴觸,這點可以放心,你承包的土地還是由你繼續承包經營。當然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需要土地調整的,可以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農民集體民主協商,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在個別農戶間作適當調整。

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合村並居,可能會涉及到搬遷集中安置,會導致農民新居住地與承包地距離較遠的問題,那麼農戶可以和其他農戶協商,採取土地互換的方式,將土地調整到離居住地近的地方以便耕種,也可以採取轉讓的方式將土地轉讓給其他農戶耕種,並獲得一定的轉讓費。

流轉土地經營權。

不想耕種土地的農戶還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流轉給他人耕種,以獲得土地流轉報酬。

綜上所述,全村並居如同從由原來的村集體變更為一個新的村集體,它就好比精準扶貧之中的易地搬遷,從原居住地搬遷到新居住地集中安置,除了居住地變了之外,村集體成員該享有的一切權力都沒變,包括土地的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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