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釘子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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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城市的高速發展,徵地、拆遷成為了常見現象,而徵地拆遷的主體,是普通民眾的房屋。而房屋自古以來,就是百姓安身立命的重要依託,可以說中國的家國文化與房屋之間的聯繫,密不可分。

釘子戶,百度詞條搜索結果顯示:指代某些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拆遷,而又身處鬧市或開發區域的房屋。《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在城市建設徵用土地時,不肯遷走的住戶。所屬類別:非生物。

房屋在中國人心中,是家的表現形式,也是重要的財產組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對一片區域的徵收拆遷,關係著這片區域人民的住房問題,那麼釘子戶的產生,也是由於住房問題。

眾所周知,政府進行土地徵收時,大多是為了改善民生,發展經濟,因此會先進行一系列聽證或公示保證徵收工作的公平,而後先進行補償安置,再執行拆遷。

在這其中,因補償款協商不妥等原因,大多民眾會選擇拒絕簽訂補償協議並拒絕搬遷,但這樣的解決方式通常並不能得到很好的結果。


那麼當您不滿意拆遷補償款時,請您選擇在明律師,為您分析情況,提出解決方法,保證您的權益不受損失,而不是一味地拒絕抵抗,導致權益受損。


當一些開發商獲批進行土地開發時,往往也會進行拆遷,那麼這是比較常見的,民眾因房屋拆遷補償款不滿意而拒絕開發商的拆遷,對於這類情況,頑固抵抗顯然不是最好的辦法。

實際上,聰明的開發商會選擇繞過釘子戶所在的房屋進行建設,雖然沒有破壞居民的房屋,卻也導致了居民無法正常生活。愚蠢的開發商卻選擇強拆偷拆,違反法律,侵犯居民權益。


說到底其實多數釘子戶並非惡意抗拒徵收與拆遷,只是在補償款方面與徵收方有著矛盾,且徵收方所給出的補償款並不足夠被拆遷人重新安置,因此,才會導致此類狀況的出現。但也有一些人為了大肆斂財,進行惡意抵抗,造成嚴重影響,確實是用錯了方式,既損害了自己的利益,也沒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實為不可取。


拆遷法律實務


“釘子戶”是製造出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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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說了算,釘子釘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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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化的加速,城市的地域性正逐步擴大,新城建設舊城改造是整個城市建設的主要問題。然而在徵地賠償問題上,政府、開發商與拆遷戶卻難以達成一致,導致拆遷戶不願意拆遷,成為所謂的”釘子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拆遷評估隨意性大,政府幹預多

拆遷評估是否準確,關係到拆遷補償是否公平、公正,關係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證。有些評估機構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做不實評估,評估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較大,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有的城市拆遷評估獨家經營,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缺乏有效的監督、仲裁、協調機制。有的城市由政府公佈區位價、房屋重置價補償,同時,裝修補償標準的調整也不及時,造成補償標準嚴重背離市場價格。

拉大旗作虎皮,搞霸王拆遷

拆遷問題的核心是平等協商[2],但是在拆遷過程中,往往是開發商打著公益事業的旗幟,以”整體利益”迫使拆遷戶無條件服從,同時,在補償問題上一般是開發商”一口價”,沒有商量的餘地,拆遷戶只能被動挨打,絲毫沒有平等協商的權力。

況且依照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在維護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上,作為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拆遷雙方長時間協商未能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拆遷,以保障該建設工程順利推進。拆與不拆,什麼時候拆,開發商掌握全部主動權,拆遷戶最基本的平等對話權利就此喪失。

賠償過低,拆遷戶安置無房

城市居民的房產往往是一個家庭的命脈,而拆遷方給予的補償標準往往過低,或者不履行協議,被拆遷居民又大多是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家庭,拆遷後選擇購房範圍多為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或二手房。再加上政府部門建設規劃不合理,一些城市房地產市場中低價位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供應不足,房子一旦被強拆很容易引發家庭地震和社會衝突。從拆遷上訪戶每年同比上升50%的數據分析,補償款不合理、不到位是拆遷戶難以接受拆遷的重要原因。

公共、私人利益混淆,腐敗拆遷現象嚴重

現在全國蔓延開來的暴力拆遷使強制成為習慣、違法成為平常,這實際上是開發商與腐敗分子大規模實施的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這一領域的調整功能幾近喪失。在一些地方,只要是打著拆遷的幌子,打砸搶幾乎可以免於制裁。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是一些利益集團以國家建設名義挾持了“國家”進行牟取私利的犯罪。違法拆遷對憲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刑法等大量的國家基本法造成了嚴重損害,對國家的法律利益、社會的法律秩序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造成了嚴重損害。拆遷戶普遍對借拆遷之名行商人之事的政府拆遷行為感到非常反感,加之補償款的常常不到位,強制拆遷房屋,把拆遷戶逼上梁山。

濫用行政裁決和強制執行手段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都做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但有些地區不經拆遷當事人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就下達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

一些地區錯誤地認為,拆遷裁決可以不受條件和時間限制,只要拆不動就可以行政裁決。有的地區強制拆遷存在不分條件、不講形式、不按程序而盲目強遷、粗暴強遷的普遍現象。

解決措施

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建設用地在不斷外延擴展的同時,老城區的更新改造也在不斷推進,導致拆遷數量大增,由此引發的矛盾也十分突出。政府拆遷部門當前面臨著兩大老大難問題,一是城中村的拆遷;二是徵地拆遷。前者是舊城中遺留的問題;後者則是城市擴建,徵用農民土地的問題。    城市發展越快,拆遷問題越多。國家信訪局接待的群眾集體上訪,反映企業勞保、城市拆遷、徵地三類問題的批次和人次佔到60%以上,其中以房屋拆遷和居民安置為中心的城市拆遷衝突成為群眾上訪的一大焦點。政府若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只顧一味開發,忽視群眾利益,導致的不單單是拆遷戶的不滿,更為嚴重的是觸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有效化解城市拆遷中的”釘子戶”問題勢在必行。

釘子戶

擺正位置,抓住關鍵

目前城市建設發展很快,城市規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拆遷問題的解決也離不開政府,但關鍵問題是政府應該認清自己在拆遷過程中的位置。政府主要的任務應該側重於規劃管理和適當審批,而不應過多地介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補償問題的具體解決過程,要從執行過程中解脫出來。為此,要注意和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問題。如果是依照市政建設的需要,拓寬馬路,在原地修建公共圖書館等,拆遷戶應服從公共利益。但很多”釘子戶”面對的是開發商,面對的是拆掉民用住宅修建商業建築,根本就沒有涉及國家利益。某些人挺會”挾天子以令諸侯”,假借滿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於商業目的,大量租用行政權力來牟利。所謂社會公益性是來源於公眾的利益,應直接造福於民眾,而不是首先造福於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計”繞道”公共利益,假借國家之名,謀取商業利益。因此,在城市拆遷中,政府出面解決拆遷問題時,分清開發商利益與國家利益是拆遷問題的核心,是能否動用行政拆遷的必要依據。

二是政府強制拆遷問題。當拆遷戶與開發商在不能夠達成搬遷賠償協議時,開發商向當地政府申請行政強拆,拆遷戶予以暴力抗拆並非針對國家,而是針對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開發商。政府處理屬於商業性質拆遷”釘子戶”事件,就得分清是民事糾紛而非行政糾紛。是民事糾紛,就應本著雙方當事人平等原則,依據民法處理,並非像行政糾紛那樣,國家司法機關必須介入。因此,處理屬於商業利益的拆遷,公民與國家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實質接觸,政府出面是否合適,需要慎重考慮。

三是協調服務問題。賠償一口價,強買賤賣,賠償款不足或異地安置、回遷安置不合理是造成釘子戶不願搬遷的重要原因。政府一方面作為開發商的引鳳人,有必要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而另一方面面對的是補償款不到位,住戶不願拆遷的堅決態度。在此既不能阻礙城市商業發展,又不能進行強制拆遷侵害公民私有財產。對此,政府部門應該擺正位置,端正作風,以協調的態度做調解員,促使開發商、拆遷戶重新協商,而不應該以強制拆遷為手段,威脅一方儘快達成協議。

強化行政監督,關注民生促和諧

加強政府監督職能,督導合法化拆遷,促使城市綜合整治拆遷項目運作規範化。居民對城市規劃建設項目有拆遷知情權和異議權,拆遷項目應及早規劃(至少半年前)公示於民,將項目的性質、用途以及規劃圖公佈。拆遷戶可在政府監督下采取聽證制度行使知情權、異議權,防止拆遷方暗箱操作,杜絕”一口價”現象發生,保障拆遷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也可避免拆遷戶漫天要價現象發生。

評估工作是補償安置的前置條件。政府部門應該儘快建立完善的拆遷評估機制。一是允許多方評估機構參與拆遷評估,評估賠償方案由政府、開發商、拆遷戶通過評估機構分別提出,最後開發商與拆遷戶在政府的監督引導下協商擬定拆遷賠償方案,避免開發商霸王價、一口價,損害拆遷戶利益。二是拆遷管理部門要與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分離,確保拆遷管理部門獨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避免政府拆遷部門在拆遷 “釘子戶”問題成因及推進和諧拆遷的對策措施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保障拆遷公平、公正、公開進行。拆遷中的弱勢群體主要是那些低收入、住房面積較小的”雙困”家庭,拆遷過程中完全靠市場機制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促使拆遷戶不願拆遷的主要原因。

加快低價位住房建設,最好是拆遷安置用現房,儘量減少拆遷給百姓帶來的困難和不便,尤其是老城區改造拆遷,大多居民都是老年人,無法安全度過騰倉期,且生活大多比較困難。滿足被拆遷居民的住房需求是解決搬遷戶的先決條件。各地應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的商品房,保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居民能夠選擇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住房。或者在廉價住房供應體系相對完善的城市,通過廉租住房解決弱勢群體基本的居住問題。力爭多渠道解決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避免因拆遷造成新的住房困難。

加強法制建設,嚴格依法辦事

修改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規,是做好拆遷工作的重要依據和條件。面對拆遷,政府處理”釘子戶”問題,一邊是剛剛頒佈的《物權法》,一邊是中外記者”長槍短炮”的輿論風暴,扒不扒都尷尬。

《物權法》是維護公民權利的標誌性法律,可關於拆遷,它無非是簡單的法條闡述。具體到複雜的拆遷現狀,現有的拆遷條例作為政府規章顯然落伍老邁不合時宜了。因此,要敦促政府儘快修改完善拆遷條例,使其與”物權法”實現無縫對接,避免城市開發中當地方政府使用”蠻力”拆遷時出現的被動局面。

重慶”釘子戶”事件,法院強調限期拆遷之際,重慶市九龍坡區區長黃雲在3月31日上午區政府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該項目原國土批准用地面積為2.35萬餘平方米,其中,實施楊家坪環道、輕軌、公交換乘站等市政設施建設用地約1萬平方米;辦公、商用、住宅綜合建設用地為1.3萬餘平方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房屋拆遷是屬於公共利益需要,還是屬於商業利益需要,雙方爭執較大。建議國家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準確定位公共利益,以避免拆遷尷尬。總而言之,作為政府行為的城市建設拆遷,應讓拆遷戶得到應有的公平、公正、平等、自願的賠償,感受到社會的進步,只有真正實現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公民才能真正告別拆遷帶給他們的苦痛。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都是“釘子戶”產生的原因。對此,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當前和諧拆遷迫切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


小邢的生活


我們不想住高樓大廈。搞得我們一無所有。還得先租房子。先付物業費。搬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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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非要拆遷?


用戶317076407684


真正有法律就沒有釘子戶。


平淡看世上


六百八百一平方的拆。建好後五千,六千一平方,或一萬多一平方的賣。然後就知道什麼是丁子戶了。


用戶2099833813091


誰是釘子戶啊!我覺得這個名詞該改改了~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不單單是保護人權的一種!更不是一句口號!而是真正的落到實處!更不是因為公共利益或者開發商個人利益進行強拆強徵!搶劫式的強拆早就該結束了。


A方芳41


因為拆房子,政策不按建房時政策執行。國家法規得不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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