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卹金是否屬於遺產?

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卹金是否屬於遺產?

因人身損害導致公民死亡的,可能會有一筆死亡賠償金產生。死亡賠償金,有的法律文件中也叫撫慰金或補償費,在實務中產生的爭議比較大的是,死亡賠償金到底是否遺產的範圍?首先,我們可以從遺產的概念入手進行區分。

1、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該財產應屬於被繼承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或權益,則依法不屬於遺產範圍,不能繼承。

2、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卹金等各種賠償。

3、喪葬補助費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對喪葬費的計算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死亡撫卹金是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是用於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

因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卹金是在受害人死後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之前並不存在這筆財產,故不符合遺產的基本法律特徵。並且死亡賠償金的作用是填補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賠償的對象是受害的近親屬,只是賠償金的來源與受害人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因此,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卹金並不屬於死者的遺產。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

第三條

【遺產範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承包關係與繼承】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民]發〔1985〕22號

3、 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4條 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卹金能否在繼承案件中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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